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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灵活”税收优惠支持救援重建
www.cnfol.com 2008年05月22日 06:34 第一财经日报 
  陈黛

  北京市地税局称,一些灵活变通做法是为鼓励个人捐赠,不会长期延续,以后还按税法规定来征管

  企业和个人目前都在积极向四川汶川大地震受灾地区捐赠。昨日,《第一财经日报》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支持灾区救援、灾后重建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目前规定,一些捐赠比例可在计算所得税额前作扣除,也有专门针对灾区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国务院可以因突发事件而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鼓励企业捐赠的更加优惠的政策也有望出台。

  企业捐赠所得税优惠

  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目前企业向灾区的捐赠行为,都是按照这个规定执行税前扣除的。”国家税务总局内部人士向本报表示。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在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前,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扣除的只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比例。而对于外资企业以及非营利的社会团体等,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企业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列支。

  以前的政策曾影响企业捐赠积极性。国家税务总局人士表示,从目前捐赠情况看,对捐赠的税收规定,提高了税前扣除比例,又扩大了计算比例的基数,对企业的积极意义已很明显。“不排除有关部门出台更加优惠的捐赠政策的可能。”上述人士说。

  个人捐赠所得税优惠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此外,通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等机构捐赠可以做到全额扣除,如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

  昨日,北京市地税局副局长郝硕博向本报表示,北京市地税局此前已发出通知,提醒向灾区捐赠的纳税人保留捐赠专用票据,以作为抵扣个税的凭证。

  为鼓励个人捐赠行为,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出通知,已通过银行转账、电汇或通过邮局汇款等方式捐赠,未能及时取得正式捐赠票据的,可暂时按汇款凭据作为当期计税时的抵扣依据,以后再把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正式捐赠票据作为正式税款抵扣依据。

  对于单位统一将个人的捐赠款汇总捐赠的,由该单位在取得统一的捐赠票据后,将与其相对应的个人捐款明细单附后,以此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及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北京市慈善协会和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等机构,向地震灾区捐赠,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郝硕博表示,除去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一些灵活变通的做法是为了鼓励个人的捐赠行为,不会长期延续下去,“只是针对这一次汶川大地震而临时执行的,以后还是按照税法规定来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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