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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将时代广场告上法庭 追讨占用公共空间租金
www.cnfol.com 2008年06月18日 15:0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6月18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全港多个公共空间被剥夺一事,港府终回应市民诉求,首次向一直占用公共空间的时代广场作出民事追讨。时代广场早前向港府披露,其从公共空间所收取的每日场租由2.8万元至12.4万元不等,假如该空间每日均被租出,一周计算时代广场将可从中获得94.4万元收入。

  时代广场发言人17日回应事件指出,每次出租都按契约条款进行,并没有收取过多费用或者是从中赚取利润,这次诉讼正好厘清与特区政府就理解契约条文的分歧。

  原诉为由律政司司长代表的屋宇署,答辩人为九仓旗下的时代广场有限公司,即铜锣湾时代广场的业主。入禀状指,1992年7月30日特区政府与时代广场有限公司签下《拨出私有地方供公众使用的契约》,只要时代广场的建筑物一日矗立于该处,特区政府都会提供面积共3017.708平方米的空间给予该公司,用意是让公众行经及间接的休憩场所。

  契约内订明空间虽属时代广场有限公司的私人地方,但公司必须提供作公共用途,不能在未得特区政府同意下私自使用及加以阻塞。如果公司希望以临时性质放置任何对象于上述空间内,均必须先得到屋宇署署长批准,并且不能违反让公众通过及休憩的大原则,及只能收取物主水电及相关设施费用。

  入禀状指,自1993年起的不定期日子内,时代广场有限公司批准第三者于上述空间摆放展览及展示东西,并且收取上述条款规限以外的费用,令公司从中图利。时代广场并指其将特区政府批出的公共空间分为“公共广场I”及“公共广场II”,广场I于两个时段的日租金为2.8万元及10万元,广场II的收费则为4万元及12.4万元。

  今年5月9日及28日,特区政府曾发通告予该公司,指其违反契约,并要求公司承认事实,但至今没有得到公司回复。特区政府指公司的行为令其蒙损,要求赔偿连利息,或法庭颁令时代广场有限公司交代当日共收得的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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