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循环经济法的目的,就是要以法律的形式节约能源,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无疑是为了建设节约型社会。在循环经济法草案中规定,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这是有利于节约能源,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然而,本次提请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却删除了水电气累进加价规定,这是令人质疑的,更不是“采用这种办法尚不成熟,涉及问题比较复杂”所能解释清楚的。
因为水电气累进加价规定蕴含着节能的要义,在有些地方已经实施。从国外的经验看,相当多国家也实行对居民用水差额定价。谁多用能源,谁就要多付钱,这是很符合市场规律的。在我看来,水电气累进加价,既不存在“不成熟”的问题,也不存在技术问题,只是一个该不该节约能源的观念问题。
在新浪网举行的“你是否赞同对水电气价格实施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网上调查显示,有70%的被调查者表示赞同实施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因为这有助于促进全民节能。在我们全力建设环保节约型社会的今天,只要是有利于节约能源的法律或制度,人民群众没有不支持的道理。但是,齐续春委员的担忧也不无道理,实行累进加价最难的是实际执行,因为“实际上真正费水的不是老百姓,老百姓都很省水,但一些用水大户都是企业,包括那些洗车行,他们的用水量太大了,累进加价收费主要应从企业入手。”
也就是说,最该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是以赢利为目标的企业,如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此次提请的循环经济法草案竟然删除了这一规定,令人费解。
我国是人口大国,不是能源大国,而且由于环境污染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有河皆污的不正常现象,人民生活和企业生产必须的水电气都已经成为短缺能源。为了保证人民生活和企业生产正常使用能源,我们实行节约能源的政策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大政方针。不只是水电气,其他能源也都该实行节约政策。此时制定的循环经济法草案竟然删除了水电气累进加价规定,显然与建设节约型社会相背。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