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道导航 - 财经 - 股票 - 行情 - 基金 - 外汇 - 期货 - 港股 - 保险 - 银行 - 理财 - 债券 - 黄金 - 汽车 - 商城 - 股指期货 - 数据 - 专题 - 视频 - 博客 - 贴吧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经 >> 证券要闻 >> 正文
大股东的资金占用魔方
www.cnfol.com 2008年08月29日 06:59 马红雨   证券日报 
  在中小板上市的中捷股份由于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5月15日遭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相关公告显示,自2006年起,中捷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蔡开坚指使公司相关人员多次向控股股东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划拨资金。截至去年底违规占资余额达1.7亿元,相应资金月平均占用额约2亿元,中捷控股集团直至2008年4月21日才全部归还所占用资金。

  表面上看,中捷股份受处罚似乎与大多数被处罚的公司没有什么差别,“虚假记载”在证券市场上并不少见,在过去甚至还很盛行,但是,导致中捷股份造假的原因,却是经过几年整顿几乎已经很少见的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直到中捷股份于2008年4月22日发布《关于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规占用资金导致中捷股份可能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之后,投资者才知道。而占资是投资者最不能容忍的事,因为无论理由“多么充分”,占资本身就是将上市公司当作提款机的行为。

  基于此,依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凡是虚假陈述揭露日———2008年4月22日以前买入中捷股份股票并持有且存在损失的投资者,都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规占款,一直是监管层近几年来整治上市公司的重点内容,大股东占款的清理工作本应在2006年底前完成,由于一些公司大股东执行不到位,如今仍有30家公司约69.9亿元资金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该统计不包括尚未公布占款规模的九发股份。这其中既有三九医药、中国石化、莲花味精、葛洲坝、上海科技等知名企业,也有因占资被拖至退市边缘的众多ST家族:ST轻骑、ST龙昌、ST重实等等。

  不仅如此,中捷股份还可能是我国证券市场第一例因涉嫌欺诈增发而被推上法庭的公司。

  2007年10月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中捷股份公司作为发行人,发布了公司增发A股网上发行的公告,并发布了公司A股增发的募集说明书(摘要),向社会公众公开增发不超过5000万股的普通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6.03元。就增发这件事,光大证券作为保荐人发布保荐书,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发布了法律意见书。

  有业内人士表示,“这3份文件均只字未提中捷股份1.69亿余元的资金被其控股股东占用的事实。投资者正是基于对这3家公司的信任,才按照发行价格筹集资金从网上公开申购了中捷股份公司增发的新股。没想到,申购的新股开始上市交易后就不明原因地跌破了发行价。一直到2008年4月22日中捷股份公司发布那份公告后,投资者才知道真相。证监会的处罚决定,进一步印证了中捷股份公司在增发新股过程中对投资者申购新股实施了欺诈行为。”

  根据《证券法》以及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后,受害投资者可以就其损失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目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两名投资者对中捷股份等三名被处罚者提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蒋某、王某诉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控股股东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蔡开坚的虚假证券信息纠纷,两案共涉及股份为42900股,起诉金额合计为206700.61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这意味着“股民因大股东违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而提起民事赔偿的第一案”有望尽快开庭得出结果。统计中捷股份股东的受损情况,预计最快半年后开庭。

  目前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的形式更为多样化,手段也更为隐匿。此前多半大股东通过上市公司担保、代为清偿、借款等比较明显的方式进行占款。但如今,不少上市公司大股东在占用款项时,采取多设环节等形式规避监管。如通过大股东关联第三方进行占款;或与上市公司发生大额交易,并让上市公司提前支付大比例预付款;又如大股东购买上市公司产品,而上市公司给予大股东长时间的信用期等。如此种种都加大了对大股东占款的清查难度。

  由于各种原因,我国法律尚未单独设置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罪。目前要追究大股东占款的具体责任,仅能从虚假陈述等方面着手。但随着2006年新《公司法》、新《证券法》及《刑法修正案(六)》的施行,从法律层面,我国已建立起从民事诉讼赔偿到刑事追究的一整套体系:

  一、《公司法》完善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特别是明确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和利害关系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公司法》第152条所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是新《公司法》的一大亮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出台后,对于鼓励小股东监督控股股东和高管人员的行为以及遏制我们长期存在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产的现象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二、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对不得虚假陈述作出了规定,如果认定有虚假陈述行为,小股东可根据规定要求赔偿。

  三、《刑法修正案(六)》施行后,1.对虚假披露或不按规定披露作出了规定,有该等行为之相关人员可被刑事处罚;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无偿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均被认定属于犯罪行为。相关高管人员将因为违反忠实义务而被提起刑事诉讼。

  依据法律规定,投资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行为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其因受欺诈误导而实施的申购中捷股份增发新股的行为,请求中捷股份返还投资者申购新股而缴纳的资金,光大证券及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亦因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交易既不是魔鬼,也不是天使。被滥用时就成了魔鬼。
A股港股全掌握:888行情系统免费使用收藏到 网摘 博采 百度】【推荐】【打印】【 】【关闭
把该页复制给你的好友   加入收藏   查看评论
注意:
·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查看评论
  精品资讯          更多>>
  最新商讯
  企业信息
 
  企业服务
  广告信息
  广告服务
  分类信息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合作伙伴 | 法律声明 | 征稿启事 | 网站地图
本站所有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声明,风险自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闽 B2-20050010 号
《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证》编号:闽通信互联网 [2008]1 号
证券资讯提供:福建天信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证书:ZX0151]
Copyright © 2003-2008 福建中金在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