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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董事长为了IPO曾行贿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副主任,五次行贿官员,贿金超700万,面临强制退市风险

    2019-04-06 09:58:46 来源:企业上市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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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根据2019年3月19日,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刑初21号,2010年至2011年,蒋建平利用担任阆中市委副书记、阆中市市长的职务便利,在招商引资广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非法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马某所送现金港币20万元。

      马兴田 1997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0年 8 月至今,任普宁市金信典当行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010年至2011年,蒋建平利用担任阆中市委副书记、阆中市市长的职务便利,在招商引资广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非法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马某所送现金港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马某证言证明,其是广东康美药业董事长兼总经理。2010年7月与阆中市人民政府签订了投资收购协议。2011年五六月,蒋建平和阆中市招商局的人到广东揭阳考察康美药业总部,并安排在药业的宾馆住宿。期间,其到蒋建平住宿的房间送给蒋现金港币20万元,目的是药业公司在阆中投资,需要处理好关系,项目才能顺利进行。

      2.蒋建平供述,马某是广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康美药业是阆中市2009年招商引资企业。2011年五六月,其和阆中市招商局的人一起到广东揭阳市考察康美药业总部的运营情况,并入住该企业宾馆。期间,马某送给其现金港币20万元。

      3.相关书证:

      (1)马兴田代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蒋建平代表阆中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7月22日签订的阆中医药产业投资暨股权收购协议。

      (2)康美药业(四川)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成立日期为2011年6月15日,法定代表人许某,系马某之妻。

      (3)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阆中市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资料。

      蒋建平供述,2010年,阆中为了引进上市公司康美药业,就需要收购陈某2的滕某制药厂,在政府与陈某2谈收购时,陈某2提出要政府允许陈开发陈在老城区城北的一宗土地,因当时政策是政府限制开发老城区土地,市委、政府研究收购陈某2制药厂的时候,当时其系阆中市市长遂同意允许陈某2开发老城区土地的收购方案。后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陈某2的要求开发老城区土地,并收购陈的制药厂,陈某2对此心存感激。2012年下半年,陈某2将其约到其居住的滨江名城小区大门口外,把一个黑色的布箱子送给了其,回家后查看是现金人民币100万元。陈送钱也是为了以后得到其的关照。

      蒋建平自书检讨书,承认其收受阆中五丰房产公司陈某2现金人民币100万元。

      需要提及的是,据媒体公开报道,本次系康美药业第五次卷入贪腐案件。

      2000年至2012年,李量利用担任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行审核一处处长、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康美药业等9家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或上市提供帮助,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约694万元。

      2004年至2011年,康美药业董事长兼总经理马兴田曾行贿揭阳市委原书记陈弘平,共计港币500万元。陈弘平为马兴田当选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提供帮助。

      2000年至2014年,马兴田行贿广东省委原常委、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涉及金额港币200万元、人民币60万元。

      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原任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生产监管处处长蔡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康美药业谋取利益,先后3次收受康美药业董事长兼总裁马某、副总经理李某贿送的现金共计港币30万元。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于2001年在上交所上市,是国内率先把互联网布局中医药全产业链,全面打造“大健康+大平台+大数据+大服务”体系的中医药全产业链精准服务型“智慧+”大健康产业大型上市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17个国家及省部级研发平台和14个自主研发平台,已开展中药国际化、中药标准化等国家及省部级重大项目近百个,主持和参加制定国家、行业标准数十项,获批国家或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3个,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奖励7项,获得近200项专利,是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2018 年 12 月 28 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证调查通字 180199 号):“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2019 年 1 月 29日和 2019 年 3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116、临 2019-005、临 2019-014)。

      截止2019年3月29日,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中。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对存在的信息披露问题进行认真自查自纠,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正常。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书

      (2017)川13刑初21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建平,男,生于1968年6月25日,汉族,研究生文化,出生地四川省广安区,原四川省阆中市市委书记,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住南充市顺庆区。2016年8月5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营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其银,北京兰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轩凌,四川中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建平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建平及其辩护人郑其银、李轩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蒋建平在历任阆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阆中市市委副书记、市长、阆中市市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款项拨付、落实招商引资政策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中:三次非法收受张某1现金共计130万元人民币;六次非法收受陈某1现金共计11万元人民币,并收受其价值100万元人民币的干股;非法收受陈某2现金100万元人民币;非法收受蒲某现金100万元人民币;两次非法收受范某现金共计70万元人民币;五次非法收受母华现金共计50万元人民币;两次非法收受王某1现金共计40万元人民币;非法收受马某现金20万元港币;两次非法收受岳大洲现金共计30万元人民币;非法收受刘绍生现金20万元港币;两次非法收受宋某现金共计20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六次非法收受杨某2现金共计11万元人民币、10万元港币;四次非法收受徐某现金共计12万元人民币;非法收受廖某现金20万元人民币;两次非法收受王某2现金共计10万元人民币;两次非法收受韩某1现金共计10万元人民币;两次非法收受陈某3现金共计10万元人民币;两次非法收受陈某4现金共计12万元人民币;非法收受罗某1现金10万元人民币;非法收受黄某现金1万美元;非法收受张某2现金5万元人民币;非法收受文某现金5万元人民币;两次非法收受林某现金共计7万元人民币;两次非法收受魏某1现金共计4万元人民币;两次非法收受刘某1现金共计4万元人民币。蒋建平将以上受贿款主要用于购买位于南充市顺庆区1227购物广场1号楼商铺。我院已于2016年11月4日将该商铺查封。2016年7月4日,经中共南充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充市纪委)电话通知后,蒋建平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蒋建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671万元人民币、50万元港币、2万美元、价值100万元人民币的干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建平犯罪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蒋建平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蒋建平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供认不讳,并辩称开始并不知晓干股一事,是在纪委进行调查时才知道干股的事情。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起诉书指控蒋建平收受陈某1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干股,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二、蒋建平具有自首、立功的双重法定情节,依法应对其适用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建平参加工作后于2000年12月任阆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2006年2月任阆中市市委副书记、阆中市市长;2011年10月至2016年4月任阆中市市委书记。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蒋建平的户籍信息、干部履历表和相关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被告人蒋建平在担任阆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市长及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招商引资、工程项目等方面接受他人请托或者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张某1、陈某1等20余人共计现金人民币671万元、港币50万元、美元2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干股。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2年至2013年,蒋建平利用担任阆中市市委书记的职务之便,接受重庆思缘地产公司总经理张某1的请托,为张某1在承建阆中市长安八期BT还房工程中提供帮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张某1现金人民币共计130万元。

      1.蒋建平与张某1系初中和高中同学。2012年,张某1得知阆中有长安八期还房项目后,为了得到此项目和今后的建设能够顺利进行,于2012年春节在四川广安与蒋建平一起参加完同学聚会的午餐后,将现金人民币30万元放入装有土特产的纸箱中送给蒋建平。

      2.2012年五一节前后,因一些遗留问题未能解决而影响了工程施工,张某1便请求蒋建平帮助协调解决,并在蒋位于南充市的家中,将现金人民币50万元装入袋子中送给蒋。蒋亦督促相关部门加快了遗留问题的解决进度。

      3.2013年五一节期间,因还房工程的相关配套设施未及时跟进,影响了张某1的工程进度,张便请求蒋建平督促解决,并将装有现金人民币50万元的袋子在蒋的家中送给蒋。此后不久,相关配套设施问题得到了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张某1的证言证明,其系重庆思缘地产公司总经理,阆中市市委书记蒋建平系其高中同学。2011年,其想参与阆中市人民政府的长安八期工程建设BT项目。2012年春节,其和蒋建平在老家四川广安参加同学聚会后,其向蒋提出了前述想法,并将事先准备好的现金人民币30万元放入装有广安土特产的一个纸箱内,放入蒋的车尾箱里,目的是希望能在蒋的关照下顺利签下项目及以后建设能够顺利进行。

      2012年五一前后,其到南充市蒋建平的家里,向蒋汇报了施工期间遇到的一些困难,希望蒋能督促解决,蒋同意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随后其将装有现金人民币50万元的袋子放在鞋柜旁边后离开。

      2013年五一前后,由于工程的附属设施未及时跟进,影响了其工程进度和相关收益,其便到蒋建平的家中反映了相关问题,之后将装有现金人民币50万元的袋子放在鞋柜旁边离开。送钱后不久,蒋就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了问题。蒋在工程推进、与职能部门衔接、投资偿还拨款等方面,都给了其很多关照。

      2.蒋建平供述,张某1是其初中和高中同学。2012年张想参与阆中长安八期还房项目。2012年春节,其和张在广安参加同学聚会后,张放了一个纸箱子在其车上,说是土特产,回家后发现除了土特产还有30万元现金,其将现金交给了妻子赵某2。

      2012年五一节,张到其南充的家里,反映了工程中的一些遗留问题未解决好,请其安排督促,其同意。张离开时放了一个口袋在其家中,后查看是现金人民币50万元,其也交给了赵某2。后来其也督促相关部门加快了遗留问题的解决进度。

      2013年五一节,张到南充其家中反映项目建设中有些配套设施未跟上,请其督促相关部门加快解决,之后又放了一个口袋在其家门口的鞋柜边,事后查看是现金人民币50万元,其交给了赵某2,同时也督促了相关部门尽快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其总共收了张130万元。

      蒋建平自书检讨书,承认其收受张某1现金130万元。

      3.相关书证:

      (1)重庆思缘公司与阆中市人民政府签订的七里新区八期、九期还房项目投资协议书:该协议于2010年2月14日签订,乙方思缘地产公司由张某1作为代表签字。

      (2)阆中长安八期拆迁还房项目施工合同。

      (3)阆中思缘房地产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1,申请设立时间为2013年4月18日。

      (4)阆中市财政局对相关工程的款项拨付资料、与工程相关的市委工作纪要、政府文件等:证明张某1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思缘房地产公司承建了阆中市长安八期BT还房工程,总投资为3亿余元,政府已通过现金与土地方式进行了大部分偿还。

      二、2004年至2008年,陈某1为了感谢蒋建平平时的关照和今后能获得更多的关照和支持,以春节拜年的名义每年送给蒋建平现金人民币1万元,共计5万元。

      2011年下半年,陈得知蒋建平即将升任阆中市委书记,在成都锦江宾馆蒋出差住宿的房间里,送给蒋现金人民币6万元。

      2012年下半年,蒋建平在其专职司机康某的提议下,同意与康某、陈某1等人合伙成立阆中市上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注册资金1000余万元,蒋建平出资100万元占股20%,蒋获得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干股。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陈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阆中市上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2004至2008年的5个春节前,其均要到时任阆中市主要领导的蒋建平办公室给蒋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共计5万元。送钱是为了维系与蒋的感情,争取以后获得蒋的关照和支持。

      2011年下半年,其得知蒋建平要被提拔为阆中市市委书记,为进一步得到蒋的关照和支持,其将现金人民币6万元在蒋住宿的成都锦江宾馆房间里送给了蒋。

      2012年下半年,其受蒋建平的司机康某邀约,与康某、蒋建平、郑某1等人合伙投资了商混搅拌站,后成立阆中市上盛建材有限公司,确定注册资金按1000万元计算,其出400万元占股40%,康某出资200万元占20%,蒋建平和郑某1各出资100万元,分别占20%,因蒋和郑是市里主要领导,各方面都需要蒋、郑的关照和支持,因此,没有实际投入的那100万元是其和康某送给蒋、郑的干股。在公司成立和经营过程中,蒋给予了关照和支持,还曾帮助公司催收了两次货款。公司先后分过两次红,第一次分红其和康商量给蒋分100万元,康自己分100万元。第二次分红其安排公司出纳给康转了200万元,其和康商量给蒋100万元,郑和康各50万元。

      2.康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下半年,其与蒋建平、郑某1、陈某1合伙开办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后成立了阆中市上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最后确定为1000万元,陈出400万元占股40%,其出资200万元占20%,蒋建平和郑某1各出资100万元但占股20%,因蒋和郑是领导干部,在公司成立过程中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帮助,今后公司发展还需要蒋、郑的支持和关照,因此其和陈送给蒋和郑的干股各有100万元,蒋亦同意。公司在经营中,蒋还帮助催收过两次货款。公司成立后,分了两次红,第一次陈某1明确告诉其给蒋分100万元,其自己也是100万元。第二次陈给其转款200万元,叫其给蒋100万元,其和郑各50万元。

      3.赵某2证言证明,2012年底,其和蒋建平以表姐舒清名义入股上盛公司,投资100万元占股20%,后两次分红共150万元。

      4.郑某1(阆中市财政局原局长)证言证明,其与康某、陈某1、蒋建平合伙开办上盛公司,在商量入股事宜时,康某提出注册资金至少要1000万元以上,考虑到其和蒋建平都是公职人员,以后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帮助,其和蒋就少投钱,多占点股份。随后确定康出资200万元,占20%的股份,其和蒋各出100万元,亦各占20%的股份,陈某1出资400万元占股40%的股份。因他们夫妻二人均是公职人员,就以其表哥罗某2的名义入股。其在上盛公司实际入股100万元,占股20%。事后分过两次红,每次50万元,共计100万元。

      5.蒲静(郑某1之妻)的证言,证明的主要内容与郑某1的证言一致。

      6.罗某2(蒲静表哥)、韩某2(康某的妻弟)、吴某(康某的表弟)、陈某6(陈某1的弟弟)、陈某5(陈某1的女儿)、舒清(赵某2的表姐)、赵某3(赵某2侄女)证言证明,他们自己均没有在上盛公司实际投资,也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没有分得利润,只是向相关亲友提供过自己的身份证。韩某2、赵某3等在上盛公司相关工商资料中有签名,但都是受陈某1安排而署名。赵某3证实62×××63的阆中信用社银行账户是以自己的名义开的,但是实际上由上盛公司使用。2015年2月17日陈某1安排给康某转了250万元,钱是上盛公司的,转款原因不清楚。

      7.张德涛(上盛公司会计)证言证明,上盛公司成立后,公司法人陈某1,股东韩某2、陈某5,但其不认识这两名股东,是陈某1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去办理的。随后公司增资到1077万元,股东变更为陈某1、舒清、罗某2、吴某、陈某6,陈某1将上述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交给其去办理的变更登记,除陈某1外,其他股东其未见过。

      8.王某3波(阆中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证言证明,2016年初,蒋建平给其打电话说南池棚改项目没有给上盛公司付商混款,叫其去协调,后经其协调,其叫承建方易某支付了部分商混款给上盛公司。

      9.易某的证言,证明的主要内容与王某3波的证言一致。

      10.范某证言证明,其中润公司曾经用过上盛公司的材料,2016年初,蒋建平给其打电话叫其把拖欠上盛公司的材料款结了,其随后进行了安排。

      11.蒋建平供述,陈某1于二零零几年在阆中给其拜过几次年,送了约5万元。

      2011年下半年,其在成都出差住在锦江宾馆,陈到宾馆房间送给其现金人民币6万元。陈送钱是加深感情,想得到其的关照。

      2012年底,康某邀约其开办混凝土搅拌站,其同意。之后几天,康将在阆中工业园区建设商混站(后成立上盛公司)的申请报告交给其,其批示:同意,请按程序办理。康说公司股东还有陈某1和郑某1,他们商量好出资总金额1000万元,其占20%,但只出资100万元。其实际占了10%干股即100万元,是康某、陈某1送给其的。其在上盛公司分了两次红,总共是150万元。公司成立后,其帮助催收过两次款。

      蒋建平自书检讨书,承认其入股上盛商混100万元并占干股10%。收陈某1现金6万元。

      12.相关书证:

      (1)四川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建设年产30万立方米混凝土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的报告。蒋建平在报告上签批“同意,请按程序办理”。

      (2)康某使用的账号为43×××78和账户62×××67银行交易明细、四川农村信用社提供的6214571181001373834银行交易明细、账号为62×××63的转账情况、阆中农商银行提供的陈某1使用的账号为88×××71银行交易明细等,主要证明上盛公司入股金转账情况及两次分红的资金情况。

      (3)阆中市上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设立、变更资料。

      (4)阆中城市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阆中市南池路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易某提供的支付上盛公司商混款的转账记录。

      (5)上盛公司提供的结算清单及银行转账记录,证明2016年2月5日鸿鑫建设集团公司支付其在承建中润国际工程中产生的混凝土欠款200万元。

      针对该笔指控,蒋建平的辩护人当庭出示了调查证人康某、陈某1的证言,主要证明没有商量也没有人告诉蒋建平要给蒋100万元干股。

      合议庭评议认为,辩护人所提供的康某、陈某1的证言与康、陈某7原在侦查阶段所作证词矛盾,认定蒋建平知道100万元干股这一事实有蒋建平本人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和自书检讨书证实,且与证人康某、陈某1、郑某1在侦查阶段所作证词一致,均证明有100万元干股的事实存在。故对辩护人当庭所出示的康某、陈某1的证言不予采信。

      三、2010年至2012年,蒋建平利用担任阆中市委副书记、市长及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阆中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2的请托,在陈兴强经营的四川滕王阁制药厂的搬迁、阆中七里新区新厂建设、政府对该制药厂进行收购、以及陈兴强的房地产开发、该公司向保宁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等事项中给予关照,收受陈某2现金人民币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陈某2证言证明,其经营的滕某制药旧厂搬迁过程中,得到了蒋建平的关照和支持,享受了南迁政策;制药新厂投入经营使用后,其个人向各大银行申请都没有获得贷款机会,最后蒋出面协调阆中市信用联社,向其发放了800万元贷款;其与阆中市人民政府商谈收购制药厂过程中,最开始市政府只给其2000万元现金和价值5000万元的土地,在市长蒋建平的关照与支持下,其获得了7000万元的现金收购款,同时解冻了其在老城区的两宗土地和七里新区的一宗土地让其搞房地产开发。基于以上原因和今后还要得到蒋的关照,就想对已任阆中市委书记的蒋表示感谢,遂于2012年底,其将现金人民币100万元装入深色旅行包内,在蒋居住的南充某小区门口送给了蒋。

      2.谢爱军证言证明,2012年11月,其开车送陈某2到南充市顺庆区,陈某2将一个旅行包交给了已在此等候的蒋建平,不知包内装的什么。

      3.张小利证言证明,其系陈某2公司的出纳。2012年11月,陈某2安排其在阆中的南充商业银行预约了100万元现金取款,次日其与陈去取的款,并用一个旅行包装的钱。

      4.蒋建平供述,2010年,阆中为了引进上市公司康美药业,就需要收购陈某2的滕某制药厂,在政府与陈某2谈收购时,陈某2提出要政府允许陈开发陈在老城区城北的一宗土地,因当时政策是政府限制开发老城区土地,市委、政府研究收购陈某2制药厂的时候,当时其系阆中市市长遂同意允许陈某2开发老城区土地的收购方案。后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陈某2的要求开发老城区土地,并收购陈的制药厂,陈某2对此心存感激。2012年下半年,陈某2将其约到其居住的滨江名城小区大门口外,把一个黑色的布箱子送给了其,回家后查看是现金人民币100万元。陈送钱也是为了以后得到其的关照。

      蒋建平自书检讨书,承认其收受阆中五丰房产公司陈某2现金人民币100万元。

      5.相关书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陈某2是阆中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陈某2提供的取款凭证,证明其于2012年11月20日从其个人账户现金取款100万元。

      (3)阆中市人民政府、四川滕某制药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4日签署的关于滕某制药股份转让协议、四川滕某制药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2日申请变更为康美滕某制药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

      (4)四川滕王阁制药有限公司2007年7月5日与阆中市保宁农村信用社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800万元的合同、信贷业务档案资料。

      (5)四川滕某制药有限公司技改相关批复资料和四川滕某制药有限公司享受南迁政策的相关资料。

      四、2012年夏天,时任阆中市市委书记的蒋建平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参加阆中市招商引资会时,认识了南充人蒲某,并得知与蒲沾亲。尔后,蒲为了今后回家乡经商能得到蒋建平的关照,于2012年底,将现金人民币100万元装入纸箱,到蒋建平的家中送给了蒋建平。2013年,蒲某收购了阆中私营企业四川阆苑酒业有限公司后,请求蒋建平给予关照,蒋建平利用职务之便,为蒲的酒业公司“退城入园”即迁建于阆中市工业园区,并享受南迁政策相关优惠政策等方面提供了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蒲某证言证明,2012年7月,在阆中市商会新疆分会成立大会上认识了蒋建平,并知道与蒋沾亲,因蒋是阆中市市委书记,为了拉近关系,今后回南充市投资创业能得到蒋的关照,遂于2012年底、2013年春节前,将现金人民币100万元装入纸箱,连同新疆土特产送到蒋在南充的家中,交给了蒋的岳母。2013年6月,其购买了阆苑酒业公司准备搞开发,并告诉蒋希望得到蒋的关照,蒋同意。后经阆中市人民政府牵线搭桥,其又与泸州名豪酒业进行合作,阆中政府同意其酒业“退城入园”迁址到阆中市工业园区,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即老厂区土地拍卖收益款全额返给其用于新厂建设。

      2.赵某2证言证明,2012年年底的一天,其下班回家,其母亲说蒲某来过,还带了东西和钱,其去查看后是现金人民币100万元。蒋建平回家后,其将此事告诉了蒋,蒋叫其把钱保管好。后其将这100万元付了顺庆府衙1227门面房的房款。

      3.蒋建平供述,2012年七八月,其在新疆乌鲁木齐参加阆中市招商引资会上认识了蒲某,并知道蒲与其妻赵某2有亲戚关系。2012年底的一天,其回到南充的家,得知蒲将现金人民币100万元装入纸箱中送给了其。2013年,蒲某回阆中市收购了私企阆苑酒业公司。2014年在阆中市人民政府的主导下又与泸州名豪酒业公司进行合作,阆中市人民政府同意阆苑酒业“退城入园”迁到阆中市工业园区新建厂房,而老厂区的土地拍卖收益部分按“南迁政策”全额返给阆苑酒业,用于厂房建设。蒲的酒业公司所享受的这些优惠政策,其在常委会上是同意了的,蒲也向其提出过这些要求。那100万元本想退给蒲,后因蒲回阆中发展,其可以关照和支持蒲,便决定不退,后将此款用于购买顺庆府衙1227商铺。

      蒋建平自书检讨书,承认其收受阆苑春酒业蒲某100万元。

      4.相关书证:

      (1)四川阆苑酒业有限公司工商资料,证实2013年5月27日四川阆苑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陈某8国变更为蒲某。

      (2)蒲某代表阆苑酒业公司与四川名豪酒业公司于2016年6月18日签订的股份制合作合同书。

      (3)阆中市人民政府市长魏晓泉代表政府于2014年7月24日与四川名豪酒业公司的项目投资协议及与阆苑公司就此签订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了在土地、奖励、税收、规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五、2012年至2014年,中润远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通过招商引资到阆中市建设中润阆中国际商贸城。在施工过程中,范某为了能得到时任阆中市市委书记蒋建平的关照,先后两次送给蒋建平现金共计人民币70万元。尔后,蒋建平在拆迁及政府补助资金的拨付等方面给予了帮助。

      1.范某投资修建的中润阆中国际商贸城在开工后,因政府承诺的相关补助资金未能到位,为了拉近与蒋建平的关系和尽快拿到补助资金,范某于2013年下半年将现金人民币50万元和两条香烟装入纸箱中,在蒋位于阆中武警部队的住地送给了蒋,蒋收下后同意按合同尽快落实,事后亦在范的申请报告上签字同意。

      2.在中润阆中国际商贸城第二期开建过程中,因相关拆迁问题未即时解决导致工程停工,为不影响施工进度,范某于2014年五六月,将现金人民币20万元和香烟装入袋子,在南充市包间内送给了蒋建平,蒋同意并督促相关部门解决了工程受阻的问题。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范某证言证明,其是中润远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2年通过招商引资到阆中建设中润阆中国际商贸城,并与阆中市人民政府签订了相关合同和协议。开工后,政府承诺的两笔补助款一直未到位,为了拉近与蒋建平的关系和尽快拿到补助款,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将现金人民币50万元(好象还有两条烟)装入纸箱中,到蒋在阆中的住地(部队大院内)送给了蒋,并请求蒋协调解决补助款的事,蒋推辞了一下将钱收下。

      2013年6月左右,中润阆中国际商贸城二期动工开始建设,但坟墓迁移工作迟迟未能落实,工程建设被迫停工,损失较大,经其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未得到有效解决。2014年五六月,其准备了现金人民币20万元和香烟装入袋子,与蒋建平相约至南充市包间里送给了蒋,同时汇报了工程中的困难,请求蒋帮助协调解决,蒋同意尽快落实。不久,坟墓迁移工作就落实了。给蒋送钱的事其告诉过股东翁益忠。

      2.翁益忠证言证明,其公司投资的中润阆中国际商贸城项目在开工建设后,政府的补助款一直未落实,多次反映未果,范某提出去给阆中市主要领导“表示”(送礼)一下,送50万元,其表示同意,后由范去送的钱。后因建设用地上的坟墓迁移问题导致工程长期停工,其和范多次反映未果,范提出再去给主要领导“表示”一下,并提出送20万元,其表示了同意。后亦是由范去送的。此后不久,坟墓迁移工作落实,工程顺利进行。

      3.蒋建平供述,温州商人范某经招商引资后,到阆中建设中润阆中国际商贸城。2013年5月项目开工后,范多次向其汇报项目中遇到很多问题。2013年下半年,范到阆中武警部队其的住地给了其一个纸箱子,在感谢其关照的同时,请其帮助解决土地款返还及广场补助资金能尽快到位,其同意按合同尽快落实。后查看是现金人民币50万元和两条香烟。随后范打了一个申请报告,其签字同意后,财政局按合同给范的公司拨付了相关款项。

      2014年五六月,其在南充开会,范将其约到北湖宾馆茶坊一包间,向其汇报了商贸城建设进展情况,以及拆迁等问题未解决而导致工程进度受阻,请其督促相关部门加大拆迁力度,其表示同意。随后范给了其一个袋子,其推辞一下就收下了,后回家查看除香烟外,还有现金人民币20万元。事后其督促相关部门加大了拆迁力度,解决了范工程受阻的情况。

      蒋建平自书检讨书,承认其收受中润国际商贸城范某70万元。

      4.相关书证:

      (1)范晓青代表台州国盛投资有限公司与阆中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魏某2签订的关于国际商贸城投资协议书。

      (2)南充中润远邦置业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法定代表人范某,成立时间为2012年11月5日。

      (3)南充中润远邦置业有限公司在阆中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资料。

      (4)国际商贸城拆迁资料。

      (5)国际商贸城项目建设补助的申请报告:蒋建平签批同意按合同执行;之后,阆中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的文件。

      六、2012年至2013年,蒋建平利用担任阆中市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南充嘉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母华的请托,为母华在阆中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先后五次非法收受母华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50万元。

      1.2012年初,母华通过他人引荐认识了蒋建平,同年蒋在南充步春酒店举办生日宴时,母华为了拉近与蒋的关系和今后能到阆中做工程,将现金人民币10万元和两条香烟在生日宴会上送给了蒋。

      2.蒋建平生日宴后不久,母华将蒋约至南充王子会所喝茶时,向蒋提出想在阆中做工程的想法,并将现金人民币10万元和两条香烟送给了蒋。

      3.2012年七八月,母华通过蒋建平和陶某获得了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土石方场平工程承建权,并于同年9月底完工,为了感谢蒋的关照和今后工程款能顺利拨付,母华在南充市打牌时,将现金人民币10万元装入袋子送给了蒋。

      4.母华承建的场平工程完工后,一直未拿到工程款,母华向蒋建平和陶某反映后,顺利领到工程款。2013年春节前,母华为了表示感谢,将蒋建平约至王子会所,将现金人民币10万元和两条香烟送给了蒋。

      5.2013年4月,母华通过蒋建平的安排,获得阆中温州商贸城项目场平土石方工程。同年6月,母华为了感谢蒋,将现金人民币10万元在阆中一酒店茶坊里送给了蒋。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母华证言证明,其是南充嘉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初,通过阆中市的领导陶某(原蓬安县副县长)引荐认识了蒋建平。6月份的一天蒋的生日,其想借此机会向蒋表示心意并拉近关系,今后在阆中做工程能得到蒋的关照和支持,便准备了现金10万元和两条烟,在南充步春酒店蒋的生日宴会上送给了蒋。

      此后不久,其将蒋建平约到南充王子会所喝茶时,表达了想到阆中做工程的想法,并将事先准备好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和两条香烟送给了蒋,蒋收下并表示有机会就给其找工程做。

      2012年七八月,通过蒋建平的关系,其获得宜华木业公司的土石方场平工程并于9月底完工。2012年11月,为了感谢蒋帮助其拿到土石方承建权,以及今后拨款时仍需要蒋的支持和关照,在南充北湖宾馆打牌时,其将现金人民币10万元送给了蒋。

      场平工程完工后迟迟未得到工程款,其先后找了陶某和蒋建平后不久,就拿到了工程款。2013年春节前,为了感谢蒋,其将蒋约到王子会所喝茶,并将现金人民币10万元和两条香烟以拜年名义送给了蒋。

      2013年4月,在蒋建平的安排下,其获得阆中温州商贸城项目场平土石方工程,同年6月,为了感谢蒋的帮助,其将现金人民币10万元在阆中的一个茶坊送给了蒋。

      2.陶某证言证明,宜华木业是阆中的一个招商引资项目,该项目土石方场平工程款是由政府出资。2012年七八月,母华承包了该场平工程,蒋建平叫其负责与宜华公司之间进行协调,其又安排了管委会主任宋云峰具体办理。工程完工后,母华一直未拿到工程款,就找其帮忙催收,其向蒋建平请示后不久就解决了此事。

      3.宋云峰证言证明,在宜华木业的场平工程招标过程中,陶某叫其在项目的招标上关照母华。

      4.范某证言证明,2013年大约4月份,蒋建平给其打电话说南充嘉州房产公司的朋友想来做场平土石方工程,叫其在同等条件下考虑一下,其同意并安排了人去协调,后听说嘉州公司承建了全部或部分场平土石方工程。

      5.蒋建平供述,其于2012年初经人介绍认识了母华。同年农历6月25日,其在南充市酒店举办生日晚宴,母华也在并以祝寿名义送给其一个袋子,后查看袋子里现金人民币10万元和两条香烟。

      其生日后不久的一个周末,母华将其约到南充王子会所喝茶,并提出想在阆中做点事,其答应。之后,母华送给其一个袋子,后回家清点有现金人民币10万元和两条香烟。

      2012年11月的一个周末,其和陶某、母华等人在南充市湖宾馆茶房一雅间打牌时,母华悄悄送给其现金人民币10万元。其知道母华是想通过送钱,进一步拉近关系并希望其在今后继续关照母华,帮母华找工程做。

      2012年七八月,母华拿到了宜华木业土石方场平工程,工程完工后,为工程款的拨付,陶某找其帮助协调,后母华顺利拿到了工程款。2013年春节前,母华将其约到南充市王子会所喝茶时,以拜年名义将一个纸袋子递给其,并请求帮其在阆中找工程做,其答应。后回家查看有现金人民币10万元和两条香烟。其知道母华是为宜华木业的事感谢其,希望其关照并多找一些工程来做。

      2013年4月,在其搓合下,范某同意将温州商贸城场平工程交给母华做,其还安排陶某给予母华协助。不久,母华告诉其说范总给了几十万方土石方工程,对其的帮助表示了感谢。2013年6月左右的一天,在阆中圣索亚酒店一个雅间,母华以感谢其的关照为由,递给其一个用报纸包裹的东西,后回家查看是现金人民币10万元。

      蒋建平自书检讨书,承认其收受南充嘉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母华50万元。

      6.相关书证:

      (1)南充嘉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母华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荣县旭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证明:证实2012年8月,母华借用公司资质与宜华木业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

      (3)荣县旭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宜华木业公司场地平整工程的合同及工程款拨付相关资料。

      (4)南充嘉州房地产公司承包阆中国际商贸城土石方工程的合同及财政资金拨付相关资料。

      七、2009年至2012年,蒋建平利用担任阆中市市委副书记、阆中市市长和阆中市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招商引资广东扶某1康复服务有限公司的过程中,接受该公司法人代表王某1的请托,两次非法收受王某1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40万元。

      1.2009年至2010年,王某1经招商引资到阆中兴建中医养生馆,在签订相关合同后,王某1为了今后在场馆的建设等方面能得到蒋建平的关照,在成都温江区宾馆召开的阆中旅外企业家乡友会期间,将现金人民币20万元装入袋子在蒋建平住宿的房间送给了蒋建平。

      2.2012年九十月,王某1在经营养生馆的过程中,因养生馆外墙是否改色和场馆扩建、经营范围扩大等问题需要得到蒋建平的关照,遂邀蒋到养生馆视察,后在王的办公室,王将装有现金人民币20万元的袋子送给了蒋建平。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王某1证言证明,其是阆中人,长期在广州做生意,后经招商引资到阆中投资兴建中医养生馆。2009年4月至2010年,其以广东扶元堂康复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阆中市人民政府签订了相关合同。2010年八九月份,其受邀参加阆中市人民政府在成都温江某宾馆召开的阆中旅外企业家乡友会。因蒋建平是市长,为了今后养生馆在项目选址、用地、建设等方面能得到蒋的关照和支持,其将现金人民币20万元装入塑料袋到蒋的房间送给了蒋,蒋答应会全力帮助。

      养生馆建成试营业后,阆中市人民政府为了统一协调城市建筑的外貌,要求其的养生馆外墙面更改颜色,需要资金200余万元。同时,与政府签订的补充协议中,还有政府为公司项目二期开发预留10至30亩土地的内容未落实。为此,其于2012年九十月份邀请蒋建平来养生馆视察后,在其办公室,其将外墙改色和广大经营范围并落实土地的事告诉了蒋,希望蒋给予关照,蒋答应去具体协调。其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20万元现金的布袋子送给了蒋,蒋收下了。之后,政府相关部门再也没有要求其更改外墙颜色,同时在其养生馆旁边给其预留了几十亩土地,没有进行挂牌出让。

      2.蒋建平供述,2010年9月,其以阆中市市长的身份到成都温江区友联谊会,王某1也受邀参会。一天晚饭后,王某1到其房间给其一个袋子,并说准备在阆中投资兴建养生馆项目,希望能在项目选址、用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方便和关照,其表示大力支持。后清点袋子里有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012年下半年,王某1邀请其去养生堂视察,之后在王的办公室向其提出想扩大经营范围,请求其同意政府能多出让一些土地,同时还提出不更改场馆外墙颜色,其表示认可。在离开时,王给其一个袋子,其收下后回家清点是现金人民币20万元。

      蒋建平自书检讨书,承认其收受阆中扶某1王某140万元。

      3.相关书证:

      (1)广东扶某1康复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1;阆中扶某1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成立时间为2010年6月12日。

      (2)王扶松代表广东扶远堂康复服务有限公司与阆中市人民政府分别于2009年4月8日、2010年10月26日签订的扶某1养生文化馆投资合同及补充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资料。

      (3)阆中市旅外企业家联合会第二次理事会名单、会议指南及照片:证实会议时间是2010年11月27日至29日,地点在成都温江鱼凫酒店。蒋建平作为名誉会长、王某1作为常务理事均参加了此次会议。第一次理事会时间为2007年9月8日,地点在成都都江堰市,蒋建平作为名誉会长、王某1作为常务理事均参加了此次会议。

      八、2010年至2011年,蒋建平利用担任阆中市委副书记、阆中市市长的职务便利,在招商引资广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非法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马某所送现金港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马某证言证明,其是广东康美药业董事长兼总经理。2010年7月与阆中市人民政府签订了投资收购协议。2011年五六月,蒋建平和阆中市招商局的人到广东揭阳考察康美药业总部,并安排在药业的宾馆住宿。期间,其到蒋建平住宿的房间送给蒋现金港币20万元,目的是药业公司在阆中投资,需要处理好关系,项目才能顺利进行。

      2.蒋建平供述,马某是广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康美药业是阆中市2009年招商引资企业。2011年五六月,其和阆中市招商局的人一起到广东揭阳市考察康美药业总部的运营情况,并入住该企业宾馆。期间,马某送给其现金港币20万元。

      3.相关书证:

      (1)马兴田代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蒋建平代表阆中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7月22日签订的阆中医药产业投资暨股权收购协议。

      (2)康美药业(四川)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成立日期为2011年6月15日,法定代表人许某,系马某之妻。

      (3)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阆中市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资料。

      九、2006年底2007年初,蒋建平利用担任阆中市委副书记、阆中市市长的职务之便,接受阆中市一洲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岳大州关于尽快拨付工程款的请托,在阆中市商城路政府宿舍外,非法收受岳大州所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15年底,蒋建平利用担任阆中市市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在阆中市武警部队大院蒋建平的宿舍,收受岳大州所送现金人民币20万元。事后,蒋建平为岳大州的工程款拨付给予了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岳大州证言证明,其是阆中市一洲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6年其承建的阆中市水务局发包的石滩水库建设工程A标段竣工后,应由政府给付的匹配资金拨付较慢,其多次找蒋建平希望给予关照,后其顺利领到部分工程款。2007年元旦左右,为了感谢蒋建平,其将现金人民币10万元和两条香烟装入布口袋,在阆中市商城路政府宿舍外送给了蒋。

      2015年底,为了能顺利领到承建的水库工程款,其将现金人民币20万元和香烟装入袋子,在阆中武警部队大院送给了蒋建平。

      2.蒋建平供述,岳大洲承包了阆中市石滩水库和解元水库的部分工程,岳给其说过工程拨款的事,水利局也汇报过此事。2006年底,岳大洲将其约到阆中商城路政府宿舍外路口,以即将过年的名义给了其一个布袋子,后回宿舍查看是10万元现金和香烟。

      2015年年底,岳大州在其居住的阆中武警部队,仍以快要过年的名义给了其一个口袋,其回到宿舍查看是20万元现金和两条香烟。岳两次送钱送物虽未明说是何事,但其清楚是希望在工程拨款上给予关照。

      3.相关书证:

      (1)解元水库A标段工程款拨付相关资料。

      (2)石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A标段相关施工合同、工程款拨付等资料:施工合同签订时间为2006年7月18日。承包单位为阆中一洲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大洲。

      (3)阆中市解元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相关资料。

      (4)四川正丰建设公司中标阆中市解元水库工程A标段项目的通知书、施工合同:合同签订时间为2011年2月17日;四川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命岳大洲为解元水库工程A标段项目部副经理的函。

      十、2012年,蒋建平利用担任阆中市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招商引资广东宜华木业有限公司的过程中,非法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刘绍生所送现金港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刘绍生证言证明,其是广东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初,阆中市市委书记蒋建平及招商局到广东汕头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考察和洽谈招商引资的事项。一天晚上,其到汕头市国际大酒店蒋建平住的房间,将装有现金港币20万元的牛皮纸信封作为礼品送给了蒋。

      2.蒋建平供述,2012年上半年,其和招商局前往广东汕头市广东宜华木业总部商谈在阆中的投资事宜,并被安排住宿于公司的宾馆。一天晚上,刘绍生到其房间给了其一个牛皮纸信封,并说是当地的习惯和风俗。后清点是港币20万元。

      3.相关书证:

      (1)阆中市人民政府市长魏某2与广东省宜华木业公司于2012年7月9日签订的宜华木业阆中产业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书。

      (2)阆中市宜华家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阆中市宜华家具有限公司与2012年11月14日成立,是广东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十一、2011年,蒋建平利用担任阆中市市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在招商引资陕西天泽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建阆中市火车站站前大道的过程中,接受该公司法人代表宋某的邀请,在南充市湖宾馆吃饭后,非法收受宋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12年国庆节前后,宋某请求蒋建平能在融资方面给予关照,在阆中圣索亚酒店送给蒋建平美元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宋某证言证明,其是陕西天泽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也是阆中人,长期在陕西从事建筑行业。2009年阆中开展招商引资后,其承建了阆中火车站的三条站前大道,属BT工程要全额垫资。2011年合同签订后,其考虑到项目的建设、验收、资金的回报等方面还需要蒋建平的关照,就将蒋邀请到南充北湖宾馆吃饭后,将装有现金人民币20万元的小布提包放在蒋的汽车后排座上,并告诉了蒋。

      2012年国庆节前后,其将蒋建平约到阆中圣索亚酒店一个房间里,向蒋建平提出现在资金不足,融资有些困难,希望阆中市人民政府拨点现款。之后将1万美元送给了蒋。

      2.蒋建平供述,阆中市火车站广场的三条站前大道以BT方式招商修建,2011年政府与宋某的四川天泽房产公司签订了投资修建协议,在工程完成后,政府以出让土地的方式进行回购。同年,宋邀请其和其他领导在北湖宾馆吃饭后,宋说放了一个东西在其的车上,回家后查看是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012年国庆节左右,宋约其到阆中圣索亚酒店,向其提出资金紧张,希望能拨付一部分现金,其提出财政压力也很大,后宋给其一个信封,是1万美元。后来也没有给宋拨付现金。

      3.相关书证:

      (1)陕西天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四川天泽投资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宋某。

      (2)宋泽阳代表陕西天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蒋建平代表阆中市人民政府签订的阆中市火车站周边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协议书:签订时间为2011年8月5日。

      (3)陕西天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阆中市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材料。

      (4)阆中市火车站周边市政道路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5)阆中市财政局关于上述项目相关资金安排拨付的文件。

      十二、2009年至2012年春节前,蒋建平利用担任阆中市市长和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杨某2经营的阆中万驰酒店在建设和经营方面给予关照,先后五次收受杨某2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11万元。

      2012年中秋节,蒋建平利用担任阆中市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杨某2的请托,承诺为万驰酒店进入市政府创五星级酒店名单提供方便,收受杨某2所送现金港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杨某2证言证明,其是阆中万驰酒店负责人。2009年至2012年春节前,为了拉近与蒋建平的关系,同时为了酒店能得到蒋的关照和支持,以拜年和中秋节名义,共送给蒋现金人民币11万元。

      2012年,为了万驰酒店能进入市政府下发的创五星级酒店的名单,其于中秋节前一天,在蒋建平的办公室汇报酒店创五星级的事后,以过节的名义将装有现金港币10万元的牛皮纸信封送给了蒋。后市政府给万驰酒店发了一个支持创五星级的通知。

      2.蒋建平供述,2009年至2012年春节前,万驰酒店的杨某2以拜年和过节的名义,同时也希望获得政府更多的接待安排,共送给其现金人民币11万元。

      2012年,杨某2想把万驰酒店申评为五星级酒店。中秋节左右,杨到其办公室希望对申评一事给予关照,给其一个牛皮纸信封,后清点是港币10万元。

      蒋建平自书检讨书,承认其收受杨某2港币10万元。

      3.相关书证:

      (1)四川万驰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阆中市委接待办与万驰酒店签订的消费协议书。

      (3)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万驰酒店创建国家五星级酒店的函:时间2012年12月7日。

      (4)阆中市财政局与万驰酒店签订的2015—2016年度阆中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协议书。

      十三、2008年至2011年,蒋建平利用担任阆中市市长和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收受阆中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12万元。

      1.2009年一二月,徐某为感谢蒋建平在化工公司迁入新工业园区的过程中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将现金人民币2万元在蒋建平的办公室送给了蒋。

      2.2010年初,蒋建平为徐某的化工公司缓交土地出让金及老厂区土地变性等提供方便,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3万元。

      3.2011年五六月,蒋建平为徐某的化工公司增加天然气用气指标及土地出让金交纳等提供方便,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

      4.2011年国庆节前,徐某请求蒋建平帮助解决化工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将现金2万元在蒋建平的办公室送给了蒋。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徐某证言证明,其是阆中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汶川地震后,化工公司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要搬迁。2009年一二月,为了厂区的搬迁和原厂区土地变性能得到蒋建平的帮助,其将装有2万元现金的牛皮纸信封在蒋的办公室送给了蒋。

      2010年,因化工公司搬迁占地超过协议,应补交土地出让金100万元等诸多问题需要得到蒋建平的关照和支持,其于2010年一二月份,以拜年的名义在蒋的办公室将3万元现金送给了蒋。

      2011年新厂区建设完成后生产规模扩大,原料天然气的原有用气指标远远不够,需要政府出面帮助协调,加之老厂区土地变性出让金的问题也得到了蒋建平的关照,便于2011年五六月份,将现金5万元在蒋的办公室送给了蒋,蒋未推辞。

      2011年国庆节前,其请蒋建平帮助解决一些公司经营方面的困难,将2万元现金在蒋的办公室送给了蒋。

      2.蒋建平供述,2008年汶川地震后,徐伯贵的化工公司根据市委和政府的安排要“退城入园”。2009年一二月,徐到其办公室感谢其对公司搬迁的关照和支持,以拜年名义给其一个信封,后清点是现金2万元。

      2009年3月,化工公司超约定占地20多亩,请求缓交土地出让金100万元,其签字同意。随后,化工公司开始进行新厂区的建设,老厂区土地也进行了变性,可以搞开发。2010年一二月,徐为了感谢其在公司迁建和土地变性上的关照,到其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其现金3万元。

      2011年,化工厂建成后,因原料天然气用气指标不够便找政府出面协调,同时老厂区土地出让金交纳的问题其也提供了方便,在2011年五六月端午节前,徐到其办公室将5万元现金送给其。

      2011年国庆节前,徐到其办公室,请求市政府按照合同约定给公司解决实际问题,之后徐送给其现金2万元。

      蒋建平自书检讨书,承认其收受阆中化工公司徐某10万元。

      3.相关书证:

      (1)四川阆中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徐某,成立时间为1998年。

      (2)相关文件、协议,其中部分有蒋建平的签字。

      十四、2013年,蒋建平利用担任阆中市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承诺为四川金茂置业集团董事长廖某欲投资开发阆中城南沿江综合开发项目给予关照,在阆中市春江茶楼与廖某吃饭后,非法收受廖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廖某证言证明,其是四川金茂置业集团董事长,也是阆中人。2013年上半年,其回阆中考察城南沿江一带棚户区综合开发项目,并请蒋建平在春江茶楼吃饭,谈了自己准备投资开发棚户区项目,请蒋给予关照,蒋表示同意。饭后,其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20万元现金和两条香烟的口袋送给了蒋。

      2.蒋建平供述,2013年上半年,廖某回阆中考察了城南沿江综合开发这个项目后,表达了想投资这个项目的意愿,他们一起在阆中春江茶楼吃饭后,廖送给其一个袋子,其回到阆中的宿舍查看是现金人民币20万元。

      十五、2006年和2007年,蒋建平利用担任阆中市市长的职务便利,在招商引资王某2成立阆中市煜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过程中,接受王的请托,在自己的办公室两次非法收受王某2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王某2证言证明,经阆中招商引资,其于2004年到阆中成立了阆中市煜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06年上半年,为了感谢蒋建平对公司的关心,其到蒋的办公室,将用报纸包裹的现金5万元送给了蒋。

      2007年下半年,因高速公路建设占了公司20亩土地,为尽快落实20亩工业用地,在蒋建平的办公室将装有现金5万元的牛皮纸信封送给了蒋。后与阆中市人民政府多次商谈,于2009年通过招拍挂购得15亩工业用地。

      2.蒋建平供述,王某2经招商引资到阆中投资了煜群农产品加工企业。2006年上半年,王到其办公室汇报请求市委、政府协调周边群众阻工一事后,送其现金5万元。

      2007年下半年,王某2为调整土地一事,多次到其办公室汇报。一天,王在其办公室汇报此事后,将5万元现金送给其,后王的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购得了一些工业用地。

      3.相关书证:

      (1)四川阆中煜群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工商资料,证实公司成立于2002年,法定代表人为王某4。

      (2)煜群公司用地相关文件、合同等。

      十六、2009年和2010年,蒋建平利用担任阆中市市长的职务便利,两次非法收受招商引资企业四川宏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韩某1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韩某1证言证明,其是四川宏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8年经阆中市招商引资后投资修建圣索亚酒店和英伦庄园房地产项目。为了感谢蒋建平的关照,其于2009年和2010年,两次将在成都出差的蒋约到成都名人大酒店茶坊,分别送给蒋现金人民币5万元,共10万元。

      2.蒋建平供述,韩某1的酒店属招商引资企业。2009年下半年和2010年上半年,其到成都开会时,韩将其约到名人酒店喝茶,分别送给其现金5万元,共10万元。韩送钱是想和其拉近关系,维系感情,希望对企业发展给予支持和关照。

      蒋建平自书检讨书,承认其收受韩某110万元。

      3.相关书证:

      (1)四川宏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阆中宏凌实业有限公司工商资料:四川宏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法定代表人为韩某1。2008年独资成立阆中宏凌实业有限公司,韩某1任董事长。

      (2)四川宏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阆中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5月20日签订的阆中超五星级酒店投资合同:约定该项目为阆中市重点招商项目所享有的优惠政策等。

      十七、2010年和2012年,蒋建平利用担任阆中市市长和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四川阆中保宁醋有限公司迁建新区和该公司老城区职工宿舍的搬迁提供帮助,两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陈某3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陈某3证言证明,其是阆中保宁醋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2010年,公司想通过南迁政策进入新区发展,遂报告了蒋建平,希望蒋给予支持,并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之后其将5万元现金在蒋的办公室送给了蒋。保宁醋公司在新区建新厂与阆中市人民政府签订了相关协议,享受了不少的优惠政策。另外,为保宁醋公司老城区职工宿舍搬迁一事,其请求蒋帮忙,并在蒋的办公室送给蒋现金5万元。不久,蒋就安排当时的市委常委、七里工业园区负责人党组书记陶某牵头做工作,完成了搬迁工作。

      2.蒋建平供述,阆中保宁醋公司董事长陈某3为了公司在迁建过程中得到其的关照和协调,在2011年,在其办公室送给其5万元现金。2012年,保宁醋公司老厂区的职工宿舍进行搬迁时存在很多问题,2012年下半年,陈到其办公室请求其督促一下相关部门加大力度,其表示同意。之后,陈给其一个大牛皮纸信封,后清点也是5万元现金。事后其安排相关负责人加大了工作力度。

      蒋建平自书检讨书,承认其收受保宁醋公司陈某310万元。

      3.相关书证:

      (1)四川保宁醋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成立于2001年,法定代表人为陈某3。

      (2)2010年陈福生代表四川保宁醋有限公司与阆中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杜某签订的新建保宁醋七里工业园区基地项目协议书。

      十八、2009年至2012年,蒋建平利用担任阆中市市长和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招商引资企业重庆市俊豪实业(集团)公司投资开发的阆中市人民广场(即阆中俊豪购物中心)项目提供支持和帮助,于2012年底在其家滨江名城小区附近的望泰雅居茶坊非法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陈某4所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12年春节还收受陈某4以拜年名义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陈某4证言证明,其是重庆市俊豪实业(集团)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2009年上半年,其经阆中招商引资后,投资开发了阆中市人民广场(后更名为阆中俊豪购物中心)项目。2012年底工程即将竣工,其想到工程能够顺利推进,今后的经营等方面都离不开蒋建平书记的支持和关心,便准备了10万元现金和茶叶装入纸质口袋,在南充,以拜年的名义送给了蒋。2012年春节,其给蒋拜年,送了2万元现金。

      2.蒋建平供述,重庆市俊豪房地产公司董事长陈某4经招商引资后,在阆中投资开发阆中俊豪购物中心。该项目在拆迁、施工环境整治等方面得到了其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今后的经营和发展也离不开其的帮助和关照。2012年底,工程基本竣工,陈某4说给其拜年,他们相约到其家滨江名城小区附近的望泰雅居茶坊,陈交给其一个纸质手提袋说是茶叶,后查看除了茶叶还有10万元现金。2012年春节,陈给其拜年送了2万元现金。

      蒋建平自书检讨书,承认其收受陈某410万元现金。

      3.相关书证:

      (1)2009年7月8日,蒋建平代表阆中市人民政府与陈某4代表重庆俊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阆中市人民广场购物中心建设项目合同书》。

      (2)阆中俊豪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陈某4。

      十九、2014年中秋节,蒋建平利用担任阆中市市委书记的职务之便,接受招商引资企业四川花间堂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罗某1的请托,承诺为该公司扩大规模、选址新建提供支持,在阆中市武警部队蒋的宿舍非法收受罗某1所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罗某1证言证明,其是四川盛邦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老家也是阆中的。2012年,通过阆中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由其和上海花间堂酒店共同出资成立了四川花间堂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因多种原因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为了扩大规模,重新选址新建,其于2014年中秋节前,到蒋建平在阆中的宿舍进行汇报后,蒋表示支持,之后其将装有10万元现金的纸袋送给了蒋,希望蒋给予关照和支持。

      2.蒋建平供述,2012年左右,阆中招商局引进了罗某1的花间堂酒店。2014年中秋节左右,罗到阆中武警部队宿舍,向其提出想扩大规模,另选址再建一个花间堂酒店,其表示支持。罗离开时留下了一个纸袋子,后查看是10万元现金。

      3.相关书证:四川花间堂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成立于2014年,法定代表人为罗某1。该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

      二十、2010年上半年,蒋建平利用担任阆中市市长的职务便利,在位于成都市的四川宾馆学习培训时,非法收受阆中污水处理厂项目合伙人之一的黄某为联络与蒋建平的感情所送现金1万美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黄某证言证明,2010年,其入股与阆中市四通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的李华合伙在阆中投资建设了污水处理厂项目。2010年上半年,为了加深与蒋建平的感情,其到成都的四川宾馆找到即将赴新加坡学习考察的蒋,将1万美元现金送给了蒋。

      2.蒋建平供述,黄成灿到阆中投资了污水处理厂项目。2010年上半年,其在成都的四川宾馆参加去新加坡学习前的一个培训,黄到宾馆送其美元1万元。

      蒋建平自书检讨书,承认其收受黄某美元1万元。

      3.相关书证:

      (1)阆中市四通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成立于2013年,法定代表人为李某。

      (2)2012年,阆中市新城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土地费用请示:蒋建平同意按工业用地价格6.4万元/亩挂牌出让。2013阆中市新城区城市污水处理BOT投资运营商的特许经营协议。四通水务公司受让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十一、2009年,蒋建平利用担任阆中市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招商引资企业四川和欣置业有限公司法人张某2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阆中打造滨江美食城过程中遇到的拆迁问题提供帮助,在成都锦江饭店蒋建平住宿的房间,非法收受张某2所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张某2(又名王晓军)证言证明,2009年,其通过招商引资在阆中市滨江路打造滨江美食城过程中,因拆迁问题影响工程施工,便想去拜访蒋建平。一次在成都参加朋友的宴请时,蒋正好也在场。饭后,其将5万元现金装入纸袋,在成都锦江饭店蒋住的房间里送给了蒋,并请求蒋帮忙协调相关部门加快拆迁进度,蒋表示同意。后经蒋协调,拆迁很快完成。

      2.蒋建平供述,2009年左右,张某2开始投资修建滨江美食城,同年下半年,其和张某2在成都锦江饭店吃饭后,张向其提出项目建设中的拆迁进度慢,困难多,希望其督促相关部门加快拆迁进度,其表示同意。之后,张给其一个纸袋,后查看是现金5万元。事后其也督促了相关部门加快拆迁进度。

      3.相关书证:

      (1)拆迁资料。

      (2)2010年8月、2012年2月,四川和欣置业有限公司受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两份:张某2为受让人法定代表人。

      (3)2010年,阆中市人民政府与北京新蓉和餐饮有限公司签订的《阆中市滨江美食城项目投资合同书》。

      (4)四川和欣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2010年成立,法定代表人是张某2。

      二十二、2010年,蒋建平利用担任阆中市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董事长文某的请托,承诺为该公司的上市等提供支持,在自己的办公室非法收受文某所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文某证明,其是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董事长。2010年公司准备上市,政府很支持并签订了相关协议,还给了一些优惠政策。春节期间,为了争取政府与公司签订的协议能够落实,其到蒋建平的办公室汇报了公司上市准备情况后,将装有现金5万元的大号牛皮纸信封送给了蒋,蒋表示尽快落实。

      2.蒋建平供述,阆中张飞牛肉公司董事长文某因公司准备上市一事,在其办公室送给其一个装有5万元现金的信封,希望其能够在公司上市方面给予支持,其表示同意。

      蒋建平自书检讨书,承认其收受阆中张飞牛肉有限公司文某现金5万元。

      3.相关书证:阆中推进张飞牛肉上市相关文件;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成立于2002年,法定代表人为文某。

      二十三、2013年春节前,阆中市丰源置业有限公司法人林某为了今后能在阆中投资发展,通过好友杨某1的引荐,以拜年的名义在蒋建平的办公室送给蒋现金人民币2万元,并请求蒋对林的公司予以关照。同年年底,林某在拍下一块土地后,因无法按期交纳土地款,为了缓交,林又通过杨某1在蒋的办公室送给蒋建平现金人民币5万元,并请求蒋给予关照。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林某证言证明,其是阆中市丰源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3年,其准备在阆中投资,为了今后办事方便,其在朋友阆中市旅游局长杨某1的带领下,于当年春节前,将2万元现金装入信封与杨一起到蒋建平的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了蒋。

      2013年12月,其通过拍卖买下了价值1.26亿的一个地块,后因资金问题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清土地款,阆中市多个部门组成催收工作组也进行了催收,其压力很大,为了能缓交,于2014年春节前,其准备了20万元现金装入礼品袋,与杨一起来到蒋建平的办公室说明缘由后,以拜年的名义将钱送给了蒋。

      2.证人杨某1证言证明,2013年初,林某告诉其想通过其给蒋建平拜年送2万元,后林给其2万元让其帮忙转交,其将林某带至蒋的办公室,向蒋介绍了林某公司的相关情况,希望蒋能多加关照,并将2万元现金放在蒋办公桌上,蒋收下。

      林某的丰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拍得阆中华胥路132号地块,总价1.26亿,林某交纳了部分土地款后,未按合同规定交齐,阆中市人民政府组成工作组进行催收,力度很大。2014年春节前,林告诉其想给蒋建平送20万元,希望蒋建平能协调缓交土地欠款。后其与林一起到蒋的办公室,以拜年名义并请求蒋协调林欠的土地款能否暂缓交纳,以及今后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多加关照,随后林将装有20万元现金的礼品袋放在会客厅的沙发上,蒋看见后没有拒绝。

      3.蒋建平供述,2013年春节前,杨某1到其办公室给其一个信封,说是一个叫林某的朋友给其拜年,希望其今后对林在阆中的发展多加关照。后清点是2万元现金。

      2014年上半年,林某拍下阆中总价1亿多元的一个地块,后因林的资金出现问题,杨某1便到其办公室找其帮助协调能否缓交土地出让金,其回答该交的还是要交。之后,杨将一个礼品袋留在其办公室后离开,后查看是两条香烟和现金5万元。

      蒋建平自书检讨书,承认其收受杨某1现金5万元。

      3.相关书证:

      (1)林某缴纳土地款的缴款书、阆中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金催缴函、告知函。

      (2)阆中市丰源置业有限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林某。

      二十四、2006年春节前和2017年春节前,蒋建平利用担任阆中市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阆中鸿宇冷冻公司董事长魏某1请求给予关照的请托,在自己的办公室两次非法收受魏某1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魏某1证言证明,其是阆中鸿宇冷冻公司董事长。2006年春节前,为了公司能够纳入国家战略猪肉储备计划,其到蒋建平的办公室,将装有2万元现金的牛皮纸信封以拜年的名义送给了蒋,希望能够得到蒋的支持和帮助。2007年春节前,其以拜年名义将装有2万元现金的牛皮纸信封在蒋的办公室送给了蒋。

      2.蒋建平供述,魏某1是阆中涉农企业鸿宇冷冻公司的老总。2006年春节前,魏到其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其一个牛皮纸信封,并感谢其的关照。事后清点是2万元现金。

      2007年春节前,魏又到其办公室仍以拜年和感谢其关照等名义,给其一个牛皮纸信封,事后清点是2万元现金。

      二十五、2013年下半年,蒋建平利用担任阆中市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自己的办公室两次非法收受准备在阆中投资兴建奶制品加工企业的刘某1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刘某1证言证明,2013年,其准备在阆中市投资一家奶制品加工企业,为了争取阆中市委及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其于下半年的一天,在蒋建平的办公室内将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送给了蒋。此后不久,为与蒋搞好关系,又到蒋的办公室送了2万元现金。

      2.蒋建平供述,2013年下半年,刘某1因回国开办奶制品加工厂一事,到其办公室给其一个牛皮纸信封,并向其咨询党委、政府相关的优惠政策等,后清点是2万元现金。过了一段时间,刘又到其办公室因办厂选址的事,又给其一个牛皮纸信封,后清点是2万元现金。

      同时查明,被告人蒋建平将所得款项大部分交与其妻赵某2,赵将此款亦主要用于购买南充市顺庆区1227广场第1号楼101、201、301商铺商品房。蒋建平、赵某2均表示愿意将前述房产变卖后用于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蒋建平供述,其收受的这些钱财,绝大部分都是交给其妻赵某2在安排,小额的用于自己的日常开支。其知道赵某2把这些钱主要用于了购买南充1227广场的商铺,是赵某2和赵的二哥赵某1一起去买的。现愿意将商铺变现后用于退缴赃款。

      2.证人赵某2证言证明,蒋建平陆续拿回来很多钱,有时一次有几十万元,有时上百万元,其中一部分交与其兄赵某1代为保管。这些钱后来也大部分用于购买1227广场商铺,商铺的经办付款、贷款和收租等事宜均是以赵某1的名义全权代理和操办。由于蒋建平的违纪违法款基本上用于购买1227商铺,现在愿意把商铺交给司法机关作为蒋建平的退赃。

      3.证人赵某1证言证明,其帮助妹妹赵某2保管了大量钱物,并存入银行,这些钱大部分用于蒋建平、赵某2购买的1227商铺,均是以其名义购买。当时赵某2说过他们夫妇二人是领导干部要申报个人财产,名下资产太多影响不好,因此才以其名义出面帮助投资和购买房产、商铺等。

      4.相关书证资料:

      (1)赵某1、赵伟银行账户《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证明帮助赵某2和蒋建平保管现金的情况。

      (2)南充市顺庆区1227广场第1号楼房屋备案:购房人赵某1。

      (3)南充市顺庆区1227广场第1号楼购房付款凭证、贷款抵押登记、还款明细和购房合同等。

      5.查封/扣押财物情况。南充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4日依法查封顺庆区1227第1号楼101、201、301铺商品房(持有人赵某1)。

      6.南充市纪委出具的“关于阆中市委原书记蒋建平到案等情况说明”,证明蒋建平在纪律审查期间,已向组织上交违纪所得现金700余万元和未经鉴定的美元、港币、英镑等。

      7.蒋建平从2004年9月至2013年2月上交礼金近70万元。

      8.曹蔚、宋林勇、康某关于给蒋建平办理上缴礼金的有关情况说明及相关附件。证明2013年1月14日左右,蒋建平父亲去世,收了部分无法拒收的礼金,共计31.9万元。其中,分两次以5万元、21.9万元上缴市纪委廉政账户,另有5万元留于阆中市委办公室账户。

      另查明,2016年7月4日,南充市纪委电话通知蒋建平到纪委说明情况,同日下午对其采取“两规”措施。蒋建平在接受组织审查期间,如实供述了组织已经掌握的收受母华50万元和陈某16万元的事实,还主动供述了其他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南充市纪委出具的蒋建平到案情况说明予以证明。

      还查明,被告人蒋建平在关押期间,检举刘某2于2016年7月的一天,在营山县经营的门市部内盗窃现金人民币700元和8包中华香烟,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有蒋建平的检举信,营山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和举报查证情况说明、营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刘卫的追加起诉决定书和营山县人民法院对刘某2的刑事判决书,证明蒋建平所检举的刘某2盗窃的事实经查证后,已由检察机关追加起诉并被营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蒋建平的辩护人出示了蒋建平上缴62万元和蒋建平有立功情节的相关证据,以及蒋建平的住院病历一份,公诉人未提出异议,合议庭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如下:

      被告人蒋建平利用其担任阆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阆中市市委副书记、市长、阆中市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招商引资、工程项目、公司企业搬迁等方面接受他人请托或者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671万元、港币50万元、美元2万元和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干股,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蒋建平经南充市纪委电话通知后到案,其到案行为缺乏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和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可依法认定为坦白,并予以从轻处罚。其在关押期间检举刘某2盗窃现金700余元及数包香烟的事实经查证属实,虽然此次检举的涉案财物数额未达到盗窃的定罪标准,但检察机关据此对刘某2进行了追加起诉,人民法院亦对刘某2所犯盗窃罪在量刑时增加了相应的刑罚量,故对蒋建平的检举行为虽不能认定为立功,但仍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辩护人关于“蒋建平具有自首情节”和“蒋建平有立功情节,依法应对其适用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依据不充分,不能成立。蒋建平及其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蒋建平收受陈某1人民币100万元的干股,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现已查明的证据足以证明蒋建平在陈某1等人成立的上盛商混公司有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干股,虽然两次分红没有完全按照各自的股份进行分配,但蒋建平两次分红的数额与实际占股20%的康某的分红一致,甚至更多,因此,应当认定蒋建平受贿100万元干股,蒋建平及其辩护人的此项辩解、辩护意见,依据不充分,不能成立。现已查证属实的证据表明,蒋建平将受贿款主要用于了购买商铺,其本人亦愿意将商铺变卖后用于全额退赃,因此可认定蒋建平有全部退赃情节,并依法从轻处罚。蒋建平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蒋建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建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26年2月日4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蒋建平受贿所得人民币671万元、港币50万元、美元2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干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尹 林

      审 判 员  何嘉武

      人民陪审员  杜廷银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 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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