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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贷款未告知下被捆绑销售保险,平安普惠变相收取“高利贷”?

    2021-03-01 13:06:02 来源:中访网 已入驻财经号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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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20)鲁02民终3550号判决书中, 法院将平安普惠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费等其他费用认定为变相收取利息,且其他费用之和高于法律规定。如果这一判决适用于所有类似案例,那么或可说明平安普惠在利用保险费等其他费用变相收取“高利贷”。

      贷款却在业务员未告知情况下被捆绑销售保险

      近期,福建的陈先生近期在黑猫投诉称,自己三年多前曾在平安普惠申请了一笔30万元的贷款,但在申请时业务员并未告知其贷款中附加保险费和管理费。此外,陈先生还表示,整个贷款申请手续在15分钟左右就办理完成,过程中自己根本没有充足的时间阅读合同条款,完成申请后还是“一头雾水”。

      陈先生回忆称,业务人员在电话中表示,这笔贷款的年利率为7.6%。经过粗略计算,陈先生认为贷款的费率与其他平台相比较为合适,也不需要其他额外抵押手续,遂决定申请这笔贷款。

      此后,陈先生便按照约定的利率偿还贷款,每月还款一万两千多元。开始陈先生并未察觉每月的还款金额高于当初约定的利息。后来,陈先生来到附近的银行网点,经工作人员计算,陈先生手中的贷款综合起来月利率接近3%,远超合同上标注的利率水平。

      线上大量相关投诉

      陈先生的遭遇并非孤例。在黑猫投诉,有高达5867条投诉,其中大量就是关于捆绑销售保险的。最新的10条投诉中,就有5条有关于捆绑销售保险的投诉。

      例如1月27日,某网友在黑猫投诉上匿名投诉表示自己“投保借款10万元,投保的保险金额16560元”,“每个月收我460元的保险费“,“从头到尾我都不知道有这个保险费”。投诉者还表示“本来给我承诺的年息八厘四结果却是33.24%。(我借款总额100***元,还款总额却是159***元)“。

      耐人寻味的是,平安普惠客服回复了顾客的投诉,但是却隐藏了回复内容。

      法院判决曾认定保费等其他费用系变相利息

      在判决文书网,也有大量关于平安普惠追偿权纠纷的诉讼。

      其中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2020)鲁02民终3550号判决书显示,丁某同案外人平安普惠担保公司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费、服务费、滞纳金等均系变相收取利息,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借款而支出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之和高于法律规定。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代偿之后的保险费、服务费等原审法院均不再予以支持。

      判决中将平安普惠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费等认定为变相收取利息,且其他费用之和高于法律规定。如果这一判决适用于所有类似案例,那么或可说明平安普惠在利用保险费等其他费用变相收取“高利贷”。

      当然,最终结果需要监管或法院裁定。

      曾因强制捆绑销售保险被通报

      2020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简称“通报”),涉及的机构就包括平安普惠。

      通报称,经查,平安普惠在与兴业银行合作开展普惠型贷款业务时,强制捆绑销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保证保险,未提供其他增信方式或其他保险公司产品供客户选择,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平安普惠与兴业银行合作发放小微企业普惠型贷款,强制捆绑销售保险,收取高额服务费,推高综合融资成本。该产品年化综合融资成本达22.16%,其中,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收取费用占综合融资成本的56.53%。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表示将密切跟踪相关工作进展,督促推动问题整改到位。平安普惠曾在回应媒体采访时表示,公司非常重视此次被点名之事,目前正在商讨,还未形成具体方案。(中访网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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