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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案例宣传:向阳而生

    2025-03-07 09:25:11 来源:搜狐网
      

    本期节目的主人公林先生是一位来自福建的投资人,数年前曾与人合作投资了一家公司,他兼任总经理,共同经营了一段时间后却被告,身陷囹圄三年。如今他虽已向阳而生,但每每想起这件事依旧难以释怀,他究竟经历了一段怎样的人生?一起走进本期《向阳而生》。

      

        

      

    合作开发被告

      

    2005年,讲述人林先生与陈某签订《合作开发合同书》,约定共同开发河北某酒店项目,林先生出资持股并担任公司总经理。林先生回忆称:因经营中其与陈某存在某种分歧,双方矛盾日益激化。此后,陈某以一份审计报告对林先生进行诉讼,2011年,有关机关以林先生“职务侵占2751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000万元”立案侦查。

      

        

      

    1.1亿元到92,593.35元的断崖式缩水

      

    案件历经一审、上诉二审判决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被告金额从最初的1.1亿元降至定罪职务侵占金额92,593.35元,最终改判有期徒刑3年。

      

    提到本案定罪的关键证人即会计李某,林先生表示:李某并未实际到庭,两次证词前后矛盾且无其他证据印证。从被指认“冲抵费用”到“冲抵个人借款”,对于定罪金额92,593.35元,纯属“莫须有”。

      

    同时林先生表示:法院未对其辩护人提交的《会议纪要》、(2011)第16号《专项审计报告》组织质证,亦未说明排除理由。如果有关部门仔细查阅此两项证据,则足矣推翻会计证言及其他关键定罪证据。

      

    对于好友的遭遇,一旁的冯先生表示:发回重审由基层法院第二次审理判决,涉案的50余万元皆符合公司业务规定“用发票冲抵”计入生产成本,已经有领导审批的白条无法认定林先生职务侵占,最终定罪的金额92,593.35元,也属于同类的、包含于50余万元的正常业务开支,均系已经报销的白条。

      

        

      

    身陷囹圄,仍向阳而生

      

    林先生回忆称:在被宣判有期徒刑3年时,他已经在看守所待了2年11个月。回想判决下达时,为了早日回到母亲身边尽孝,他没有及时选择上诉。时至今日,林先生日忧夜思,难以释怀,妻子颇有微词,他的事业亦因此事天翻地覆。如今的他虽已向阳而生,但也决定不惜一切代价,通过合法程序还自己一个真相。

      

    专家深度解析案件背后的法理真相

      

    在我国,职务侵占罪该如何定义?本案中,断崖式下降的定罪金额,专家如何解读?接下来,当事人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在节目下半场,法学教授张荆、谭柏平分别就此案进行分析,同时对讲述人林某接下来可以依法维权的途径给出了建议。

      

        

      

    关于“职务侵占”这一罪名的定义及构成要件,张荆教授表示:职务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四方面:客体侵害公司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客观要件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物;主体为企事业单位职工(包括正式或临时职工);主观要件需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谭柏平教授补充:从民商法角度看,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需严格区分。依据《公司法》,若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可能触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关于林先生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张教授表示:法院已经认定涉案的50余万元为“借款”,还了41余万元,还剩下定罪金额的92,593.35元,可以说款项性质并未发生变化,如若定性为“借款”,则本案属于民法调整的犯罪,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承担违约责任,此项认定足以证明本案不属于刑法范畴。

      

        

      

    在提到本案关键证人李某的证言及未出庭情况,张教授从《刑事诉讼法》的视角进行了解读,审理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存在若干重要原则,包括口供及证言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原则,证人亲身感知规则,证据能力规则,证据合法性规则以及当庭翻供需作出合理解释的规则。关于证言采信的标准,并非单纯地认定采信先前的证言或后续的证言,正常情况下,证人证言应当保持一致,若出现不一致的情形,则不能直接予以采信。在本案中,关键证人李某的证言出现从“费用冲抵”转变为“个人借款”的情况,前后内容相互矛盾,且缺乏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依据刑事诉讼证据审查的相关规则,应当有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对其进行佐证,该证言的采信才更符合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要求。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才符合学理及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

      

        

      

    在节目的深入探讨中,法学教授张荆、谭柏平为讲述人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张荆教授表示:讲述人应积极申请再审,提交原审判决书、新证据等材料,向上一级法院或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同时,可通过人大代表反映诉求,合法推动案件审查。

      

    谭柏平教授认为:尽管本案影响较小,但司法公正无分大小。讲述人应坚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重点论证公司财务管理瑕疵及款项实际用途,并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在我国,判断一个案件的最终结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给以谏言,不能干预司法公正。对于案件的最终结局,节目也将继续关注。

      

    本案涉及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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