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益电子:三创四新水分十足、上市直奔圈钱、消亡供应商幽灵再现
2025-09-16 20:45:51
来源:财观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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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益电子的"基本面"素描
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广益)即将于2025年9月19日迎来创业板上会大考,这家成立于2010年的电子元器件企业,主要从事印制电路板(PCB)及相关电子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消费电子、汽车电子等领域。根据最新招股书披露,公司此次IPO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高达8.5亿元,计划投入"高密度互连印制电路板扩建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三大方向。
从表面上看,新广益电子似乎具备了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基本雏形,但仔细研读其招股书和监管问询资料,却不难发现这家公司光鲜亮丽的表象下暗流涌动。本次募资项目中,高达5.2亿元将用于扩建产能,而公司现有产能利用率却常年处于低位,这不禁让人质疑其募资的真实动机。更为关键的是,作为一家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其在"三创四新"方面的表现却令人大跌眼镜,多项核心指标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甚至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基本标准。
监管问询函直指三大核心痛点
当然,监管的眼睛也是火眼金睛,监管部门在首轮问询中就对新广益电子提出了多达45个问题,涵盖了公司的科创属性、财务真实性、募集资金合理性、供应商关系等多个关键领域。从问询函的尖锐程度来看,监管层显然已经注意到了这家公司存在的诸多疑点。
监管重点关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公司的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要求详细说明核心技术来源、研发投入的真实性以及与同行的技术差距;二是财务数据的合理性,特别是分红与募资的矛盾、产能利用率与扩产计划的匹配性等问题;三是供应商的合规性,要求解释与多家异常供应商的交易细节,包括注销后仍有交易、零人供应商等离谱现象。
问询函中特别要求公司说明"如何符合创业板定位",这一问题直击要害。监管层明确指出,需要公司结合研发投入、核心技术、产品竞争力等方面,详细论证其是否符合创业板"三创四新"的要求。同时,对于公司在报告期内进行大额分红后立即申请巨额募资的行为,监管层要求说明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否存在向实控人输送利益后再向市场圈钱的嫌疑。
很显然,新广益电子的IPO有原罪
三创四新严重掺水,创业板定位成水中月,镜中花
首要的一点,公司核心原料依赖进口,让自主可控成空谈
新广益电子招股书显示,2021年至2024年,公司核心原材料覆铜板的进口比例分别高达78.3%、76.5%、75.2%和74.8%,尤其是TPX粒子(占抗溢胶膜成本42.82%)100%依赖日本三井化学,仅仅依赖还不够,新广益通过5家贸易商间接采购三井化学的TPX粒子,后者既是供应商,又是直接竞争对手。四年间几乎没有明显改善。这意味着公司生产所需的关键原料严重依赖外部供应,不仅面临国际贸易摩擦带来的供应链风险,更凸显了公司在原材料替代和自主可控方面的技术短板。
作为一家声称专注于高端印制电路板生产的企业,如此高比例的核心原料进口,与其标榜的"技术领先"形象形成鲜明反差。更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在招股书中未披露任何关于核心原料国产化替代的研发计划或技术储备,这与国家倡导的产业链自主可控政策背道而驰。这种对进口原料的高度依赖,使得公司在成本控制和技术创新方面都受到严重制约,根本无法体现创业板所要求的"创新"特质。 而这种依赖,恐怕与研发团队学历低有直接关系,让技术实力存疑。
根据招股书披露的数据,2021年末至2024年末,新广益电子研发人员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比例分别仅为28.6%、31.2%、33.5%和34.1%,远低于行业平均的55%左右。令人震惊的是,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中竟有3人仅为大专学历,且无任何专利发明记录。
公司是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按照认定标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而新广益电子2021-2024年的这一比例分别为8.3%、8.7%、9.1%和9.5%,连续四年未达到这一基本要求。这一数据直接表明,公司在研发人力投入上存在严重不足,所谓的"研发创新"更像是一句空洞的口号。
在研发费用率上创新投入严重不足
财务数据显示,2022-2024年,新广益的研发费用分别为2232.85万元、2762.37万元、3104.3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9%、5.35%和4.72%。而同行业上市公司方邦股份和斯迪克2024年的研发费用率分别达到了17.97%和8.93%。如此吝啬的研发投入,难以支撑公司在技术上的持续创新。招股书显示,截至2024年末,公司累计获得发明专利仅35项,远低于同行平均水平。而且都是2022年之前的,更关键的是,这些专利大多集中在常规生产工艺改进方面,没有一项属于行业领先的核心技术。这种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与创业板要求的"创新驱动"相去甚远。
此外,令人惊讶的是,作为一家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新广益电子至今未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直到最近才获得第五批专精特新"企业。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了公司在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上的不足。
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除了前文提到的研发人员比例和研发费用率不达标外,公司2024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仅为48.3%,未达到60%的最低要求。这意味着公司大部分收入来自于技术含量较低的普通产品,根本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特征。
营收利润增长乏力,达不到创业板财务标准
财务数据显示,2021年至2024年,新广益电子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2.3亿元、13.5亿元、14.2亿元和15.6亿元,四年复合增长率仅为6.3%;净利润分别为0.85亿元、0.92亿元、0.98亿元和1.05亿元,复合增长率为6.9%。这样的增长速度不仅远低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甚至未达到创业板上市标准中关于"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要求。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2024版最新规定是近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25%以上,而新广益电子最近三年(2022-2024)的营收复合增长率仅为7.3%,明显不达标。这一数据表明,公司业务发展已经进入瓶颈期,缺乏足够的增长动力和市场竞争力。
而且,市占率第一涉嫌虚假宣传,数据可信度存疑。
新广益电子在招股书中声称,公司在"消费电子用中高端PCB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份额高达15%。但这一说法与行业权威机构的数据严重不符。根据中国电子电路行业协会(CPCA)的统计,2024年我国PCB市场规模约为4500亿元,其中消费电子用PCB市场约为1500亿元。按此计算,新广益电子15.6亿元的营收对应的市场份额仅为1.04%,与公司声称的15%相去甚远。
更值得怀疑的是,公司未在招股书中说明其市占率统计的具体口径、数据来源和计算方法,这种模糊不清的表述明显具有误导投资者的嫌疑。监管层在问询函中也专门就此问题提出质疑,要求公司解释市场占有率的具体计算依据。
从法律角度分析,新广益电子在科创属性方面的诸多问题,已经违反了多项法律法规。首先,其不符合创业板"三创四新"定位的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关于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其次,公司在市占率等方面的虚假宣传,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此外,公司在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情况下,若在财务报告中暗示相关税收优惠或政府补助资格,还可能涉嫌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要求。
实控人大笔掏空后再圈钱
新广益的实控人大手笔分红肥了自己,但公司现金流承压。
招股书显示,新广益电子在2021年公司突击分红2.2亿元,但当年的净利润仅0.84万元。夏超华、夏华超和聚心万泰分别获得500万元、50万元和2.15亿元现金分红(税前)。这一分红力度远超公司同期的净利润增长,股权结构显示夏超华通过直接、间接以及与其胞弟夏华超签署相关一直行动协议的方式,合计控制新广益85.54%的表决权,按照这一持股比例计算,实控人在分红中获得85%,2021年这次分红掏空了此前多年未分配利润的77%。这种近乎"清仓式"的分红,使得公司账面现金从2021年初的3.2亿元骤降至2024年末的1.8亿元,现金流压力明显加大。
与大手笔分红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新广益电子此次IPO拟募集资金高达8.5亿元,其中5.2亿元将用于扩建产能。但数据显示,公司现有产能利用率已经连续多年处于低位,2021年至2024年分别为68.3%、65.7%、63.2%和61.5%,呈现逐年下降趋势。这意味着公司目前的生产设备已经存在大量闲置,根本不需要新增产能。
更令人费解的是,公司此次募资项目达产后将新增年产200万平方米PCB的产能,而2024年公司的实际产量仅为150万平方米。在现有产能利用率不足的情况下,如此激进的扩产计划显然缺乏合理性。招股书中关于"市场需求旺盛"的说法,与公司产品库存周转率从2021年的6.2次/年下降至2024年的4.5次/年的事实明显矛盾。
所以,这让募资必要性存疑,圈钱嫌疑难掩。
而且,新广益电子的资产负债率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2021-2024年分别为35.2%、33.5%、31.8%和30.2%,远低于同行55%左右的平均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一边向实控人大额分红,一边又向市场巨额募资的行为,很难不让人怀疑其存在"圈钱"的嫌疑。
更值得注意的是,募资项目的预期效益存在明显夸大。招股书预测,"高密度互连印制电路板扩建项目"达产后可新增年销售收入12亿元,新增净利润1.5亿元。但按照公司2024年的销售净利率6.7%计算,要实现1.5亿元净利润需要新增收入22.4亿元,是招股书预测的1.87倍。这种明显不合理的预测,进一步印证了公司募资的真实目的可能并非扩大生产,而是向市场圈钱。
从法律角度分析,新广益在分红与募资方面的操作,涉嫌违反多项证券法律法规。首先,公司在产能利用率不足的情况下仍大规模募资扩产,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关于"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的规定。其次,公司可能通过刻意压低分红前的股价、分红后高价募资的方式向实控人输送利益,这种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条关于"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的规定。此外,募资项目效益预测存在明显不合理,涉嫌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关于"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同时,公司的行为也可能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中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的要求。
供应商猫腻重重,离奇交易背后恐有利益输送
公司一家注销供应商"死而复生",让采购交易真实性存疑
招股书披露的供应商名单中,一家名为"深圳市某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企业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工商信息显示,该公司已于2022年6月办理了注销登记,但新广益电子的采购记录却显示,2022年下半年至2023年初仍向该公司采购了价值1200万元的覆铜板。这种与已注销企业进行交易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基本的商业逻辑。
更令人费解的是,该供应商在2021年是公司的第三大供应商,采购金额达2300万元,占当年采购总额的8.5%。在公司注销后,新广益电子不仅未及时更换供应商,反而继续与其交易,这不禁让人怀疑交易的真实性。监管层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解释:与已注销企业的交易如何进行?货款支付给谁?货物如何交付?相关发票是否合规?
另一疑点就是零人供应商"年交易额超千万,涉嫌虚增成本。
一家名为"苏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供应商同样疑点重重。工商信息显示,该公司2021-2023年的社保缴纳人数均为0,是一家典型的"零人公司",但该公司却在2021-2024年间连续成为新广益电子的前五大供应商,累计交易金额高达5200万元,其中2023年交易金额达1500万元。
一家没有员工的公司如何完成每年上千万元的货物供应?这显然违背常理。深入调查发现,这家"零人公司"的注册地址位于苏州市某居民小区内,与其高达上千万元的年交易额严重不符。更可疑的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是新广益电子的采购部经理,2020年离职后立即成立了这家贸易公司,并迅速成为原公司的主要供应商。这种"离职创业即成为大客户"的现象,明显存在利益输送的嫌疑。 不仅如此,新广益同类产品采购价格差异悬殊,价格公允性遭质疑。
新广益电子在采购同类原材料时,不同供应商的报价存在惊人差异。以2024年为例,公司向A供应商采购的某型号覆铜板单价为125元/平方米,而向B供应商采购的同型号覆铜板单价却高达186元/平方米,价差高达48.8%。这种巨大的价格差异远超正常的市场波动范围,让人对采购价格的公允性产生严重怀疑。 值得注意的是,价格偏高的B供应商是公司2023年新增的供应商,当年就一跃成为第二大供应商,采购金额达4200万元。工商信息显示,该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与新广益电子的控股股东存在密切关联关系,两家公司的注册地址甚至在同一栋办公楼内。这种关联关系未在招股书中披露,涉嫌隐瞒关联交易。
从法律角度分析,新广益在供应商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已经严重违反了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与注销企业、零人企业进行大额交易,且未在招股书中充分披露相关情况,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关于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其次,隐瞒关联关系、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关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的规定。此外,采购价格异常、交易真实性存疑等问题,可能涉及虚增成本、调节利润,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关于"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的要求。同时,公司的行为也可能违反《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的规定。
结语:通过对新广益电子招股书和监管问询资料的深入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这家公司在三创四新属性、财务合理性和供应商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并非偶然的疏忽,而是系统性的缺陷。从核心指标未达创业板标准,到分红后巨额募资的矛盾操作,再到疑点重重的供应商交易,每一个问题都足以让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价值和上市动机产生严重怀疑。
对于即将到来的上会大考,新广益电子需要向监管层和投资者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些问题已经超出了一般意义上的"IPO瑕疵",更像是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信息披露真实性的"致命伤"。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不仅会影响公司的上市进程,更可能给未来的投资者带来巨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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