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周深交所上会的第二家企业,主板,元创股份,23年6月底申报,2年多的时间上会,也算不上顺利

再往前追溯的话,还没有改革前,元创股份就申报了上交所主板,现在这波儿深交所主板申报上会,不知道算不算是改革平移的项目?——反正三家中介机构和签字人员都没换
简单看看
一、概览

公司从事橡胶履带类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包括农用机械橡胶履带、工程机械橡胶履带以及橡胶履带板

大概长这样……

虽然在公司介绍中,主要产品点了三个,但是核心产品就俩,农用履带和工程履带,合计占比90%+,并且在报告期内,均呈现收入下滑后回升的趋势
对业务不是很感兴趣,好像波动是跟国三国四标准有关,不细看了

有内销有外销,客户集中度CR5 在50%左右,沃得农机IPO终止,来看下数据对比——沃得农机终止得较早,只能看到前面几年的财务数据,根据新广益的招股说明书,2020-2022对沃得农机的销售金额分别为23,389.39万元,31,398.82万元以及28,411.23万元;但根据沃得农机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对元创股份的采购金额分别为23,797.16万元,32,440.44万元以及28,490.43万元
——每年都有差异,但金额确实算不上大,只是,笔者第一次见,客户确认的采购金额还高于供应商确认的销售金额的……之前其他案例的差异往往是销售>采购,指路链接:弘景光电IPO:收入增量依赖影石,“时隐时现”的第一大客户,披露数据相互“打架”,业绩真实性存疑?看不懂,不太懂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整体收入先降后升,23年净利率明显偏高,粗看了一下,应该是跟毛利率提升了接近7个点有关,报告期内毛利率从22.75%提升到28.28%后又回落到21.58%,23年骤升的毛利率带来的利润轧差差不多5000多万,毛利率的波动主要跟原材料价格以及外销的汇率波动有关
业务上,笔者其他没啥感兴趣的,来看下非业务的方面
二、八卦

董某受贿的刑事案件,元创股份的实控人也“向董某赠送现金价值合计人民币32.8852万元”
“赠送现金”……这个措辞有点意思呀,先看下“行贿”的定义

根据反馈回复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笔者没理解错的话,分两类,一类是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这一类,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似乎不看金额,一律定义为行贿罪?
第二类,“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行贿论处”,这里,似乎不管“有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有个数额较大的概念,那什么叫数额较大呢?
反馈回复,丝毫没有正面回复这一点,全篇围绕着论证“未谋取不正当利益”blablablabla图片,fine,来找找“金额较大”的定义?
笔者能力有限,没有找到直接的解释,但从贪污受贿的维度来看

从《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看“三万元以上不满而是万元的,应当认为数额较大”,似乎元创股份实控人涉及的32.8852万元,应该是属于“金额较大”了,感觉可以“以行贿论处”?图片
强调下,似乎,反馈回复完全没有解释这一点

此外,在董某涉及的刑事案件中,《刑事判决书》明确认定了“被告人董某为发行人在财政补贴等事项谋取利益”,被公司及中介机构以“董某提示发行人上述补贴项目存在的事实、熟悉申请步骤提供了便利”论证为未谋取不正当利益,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感觉
加上各类政府机构的证明,就足以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