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社部每年都会公布数量不等的新职业。今年5月公示了19个新职业,包括网络主播、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应用员、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员、云网智能运维员等。同时,增加了移动操作系统应用设计员等29个新工种。这其中,不少是基于平台经济的新就业形态,由于自由灵活、门槛较低,深受年轻人喜欢,已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
目前全国职工总数4.02亿人左右,其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占职工总数逾五分之一,主要分布在交通出行、生活服务、知识技能、医疗分享等领域。新就业形态具有雇佣关系灵活化、工作内容碎片化、工作时间弹性化、创业机会互联网化等特点,劳动关系呈现出模糊化、隐蔽化等特征,对传统劳动模式和法律框架带来挑战。例如,现行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其仅适用于同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现实情况中,由于现行的劳动法及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于劳动力市场的实际发展状况,大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亟待解决。
对此,应积极探索实施具体可行的办法,明确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劳动关系与劳动者合法身份,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作为特定职业类型,纳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保护范畴,健全与新经济、新业态、新岗位等相适应的劳动监管机制,推动建立新就业形态协同治理机制,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严格履行责任。
一是加快推进新就业形态的立法工作。不断调整和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其中的重点任务就是从法律层面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各项保障,如公平就业权、生命安全权、休息休假权等,织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安全网。在实际操作中,劳动关系的判定应紧密结合新就业形态的用工特点,并坚持事实优先的基本原则,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最大限度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畴,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二是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应改变旧有思路,由过去传统的“二分法”向“三分法”过渡,将其划分为“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民事关系”三种情形,并基于新就业形态的灵活性、独特性,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基本劳动条件保障制度。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英国采用“三分法”,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划分为“非雇员劳动者”;德国也采用“三分法”,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划分为“类雇员”。新就业形态是一种就业形态增量,将会是一种常态化的就业形态。应树立增量思维,根据新就业形态的特点确立与之相适应的劳动基准。
三是完善适配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体系。现行的社会保险体系呈现出明显的“单位化”特征,当务之急是要为社会保险进行“单位制松绑”。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形式多元化的特性,社会保险在实际运营中应突破原有思路,通过多种制度安排,扩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参保范围。例如,在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方面,根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不同需求,构建基本社会保险、补充社会保险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以满足不同类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诉求,增加保障层次与保障水平。
四是建立专门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目前,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已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等7个省市的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行业开展。在具体运营中,由平台企业为劳动者按单缴纳保费,实现“一单一保”。试点两年多来,推动应保尽保取得积极进展,截至今年6月底,7个试点省市参保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累计达886万人,切实维护了劳动保障权益,特别是对重大伤亡事故实现了兜底保障。同时,试点政策也分散了平台企业风险,促进了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副主任、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家库成员 赖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