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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首次外汇违规通报,广州企业因逃汇被罚近3800万

    2019-05-20 14:24:01 来源:第一财经 已入驻财经号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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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部分外汇违规典型案件。值得注意的是,本次通报的17起外汇违规典型案例中,包括5家银行、6家企业、6名个人,这也是外汇局2019年首次公开通报。

      广州飏帆贸易有限公司在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期间,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款9285.8万美元。此举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外汇检查中发现,并处以罚款3734万元人民币,这也是此次通报的最高金额罚单。

      第一财经记者梳理发现,此次通报的外汇违规案例主要包括虚假转口贸易案、内保外贷案、个人分拆售付汇案、公司逃汇案、非法买卖外汇案、个人分拆逃汇案等几大类。

      “外汇局将依法行政,严厉打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外汇局相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外汇局会根据形势的变化预调微调检查重点及方向,把握好检查的频次与力度,精准打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重点打击虚假外汇交易

      此次公开通报中,5家银行被罚总计451.33万元人民币,记者梳理发现,银行的外汇违规案例主要包括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以及为个人办理分拆售付汇案三类。

      从通报内容来看,银行为企业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成为此次被罚重点。有三家银行因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被罚,主要是银行落实展业原则流于形式,在不法企业构造转口贸易背景,利用重复单证或提交虚假及无效提单的情况下,纵容企业虚构交易进行非法套利或资金转移,包括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被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处以罚没款64.48万元人民币、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处以罚没款111.54万元人民币。

      外汇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外汇局重点打击虚假、欺骗性的外汇交易以及资金空转套利的行为。例如,通报中银行凭企业虚假提单为企业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交易等。通过对虚假交易的处罚打击,引导外汇资金流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领域。

      另外,有一家银行因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被罚。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兴业银行台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95.31万元人民币。

      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则因2016年1月至11月期间,违规为客户利用303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100万元人民币。

      最高罚金达3734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报的企业被罚六例案例都是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的逃汇案,被罚金额较大。

      通报显示,广州飏帆贸易有限公司因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9285.8万美元,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领到本次公开通报外汇违规处罚中的最大罚单。

      外汇局表示,由于广州飏帆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73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除了这一案例外,其他企业违规被罚情况如下:
        记者了解到,在企业虚构贸易背景的逃汇案中,企业会虚构贸易合同以及提单、发票等一系列虚假单证。

      另外,上述违规企业均被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这意味着,纳入征信系统后,企业此后的融资行为将受到影响。

      非法买卖外汇成个人外汇违规重灾区

      在此次违规案例通报中,其中一例个人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引人注目。

      2011年2月至2015年10月,洪某向他人账户支付3.12亿元人民币,私自购买外汇,用于在境外购买房产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497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个人非法买卖外汇案例,多通过地下钱庄进行交易,而未在正规场所进行。通报内容显示,非法买卖外汇已成个人外汇违规重灾区。

      除上述案例外,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四川籍刘某通过地下钱庄分12笔汇入767.17万港元;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湖北籍曹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港元34笔,金额合计899.32万元人民币;2015年9月至12月,重庆籍彭某通过地下钱庄购买美元16笔汇往境外,金额合计1383.58万元人民币;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安徽籍张某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金额合计376.24万元人民币,这四人均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分别被处以罚款49.14万元、71.95万元、96.85万元、45.2万元人民币。同时,被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此外,广东籍孙某在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利用34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44.62万美元,用于境外投资等,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83万元人民币。

      外汇局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外汇局将继续打击外汇违规行为,重点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继续支持真实、合法的外汇交易,正常的跨境交易和支付将不受影响。同时,保持外汇检查与处罚跨周期的一致性。“无论是在资金流入、还是流出的形势下,外汇局都会保持均衡力度,对违规流入与违规流出行为都进行同样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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