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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圣股份等相关责任人因信息违法违规遭行政处罚

    2019-09-11 21:46:02 来源:资本邦 已入驻财经号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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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1日,资本邦讯,三圣股份(002742.SZ)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于2019年3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渝证调查字2019108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2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局局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圣股份、潘先文等15名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三圣股份通过供应商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一)三圣股份与重庆青峰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峰健康)构成关联关系

      (二)三圣股份通过供应商向青峰健康提供资金合计44900万元

      (三)青峰健康归还三圣股份占用资金44900万元及利息1342.76万元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青峰健康向富皇建材归还资金7700万元,富皇建材向三圣股份归还资金7700万元。

      (四)未及时披露三圣股份通过供应商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12月,三圣股份通过供应商向青峰健康提供资金,已达到临时披露标准,而三圣股份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三圣股份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一)对关联交易的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情况

      (二)对财务报表的虚假记载情况

      (三)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审议及审批情况

      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董事会及监事会材料、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当事人及相关机构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三圣股份未及时披露其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三圣股份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三圣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经复核,针对三圣股份的申辩意见,证监局认为,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圣股份作为对外承担责任的法人主体,未及时披露其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和重大遗漏,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故对三圣股份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证监局决定:

      一、对三圣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潘先文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杨志云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张志强、张凯、魏晓明、谢云、郝廷艳、杨敏、王洪进、肖卿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五、对苑书涛、钱觉时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黎伟、胡向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图片来源:123RF

      转载声明:本文为资本邦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否则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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