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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罩进销差4毛就算“哄抬物价”?专业人士解惑

    2020-02-13 08:19:09 来源:中新经纬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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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经纬客户端2月13日电 (张澍楠)日前,湖北洪湖一药店因将进价6毛的口罩1块钱售卖被罚没5.68万元引起广泛关注。进销价差4毛算哄抬价格吗?该标准要如何界定?

      进销价差4毛,哄抬价格?

      2月9日,微信公众号“今日洪湖”称,近日,洪湖市市场监管局对洪湖市华康大药房涉嫌哄抬口罩价格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洪湖市华康大药房销售一次性口罩38000个,购进价格0.6元/只,销售价格1元/只,涉嫌哄抬价格。目前,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案调查终结,没收违法所得14210元,罚款42630元。

      洪湖市市场监管局表示,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指导意见》,该药房违反两条规定:一是“公共卫生一级响应期间,与疫情相关的医用商品、防护消毒商品等一律不得涨价”;二是“所售商品无参照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湖北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股吴姓负责人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在立案调查期间,该药店觉得比较委屈,毕竟加价不高,但还是超过了湖北省认定的标准。因此,考虑到各种情况,没有给予顶格、从严从重处罚,而是给了一个中等幅度的处罚,最后药店相对也比较接受。

      另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湖南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称,除了被公布出的1元一次性口罩涉嫌哄抬物价外,该药房销售的3D立体防霾口罩及一次性医用口罩同样被查出涉嫌哄抬价格。此外,该1元口罩非医用口罩,而是一次性劳保口罩。

      中新经纬客户端看到,本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写明,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可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而在洪湖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通报中,未提及是否“告诫仍不改正”。不过市场监管总局文件中还提到,在本意见出台前,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已经就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继续执行。

      多地在严打!

      资料图 中新经纬 董湘依 摄

      1月27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已发布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意见明确,自2020年1月22日起,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

      此外,江西、山西、贵州、苏州等多省份也陆续对进销差价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可尽管如此,依然有商家因为哄抬价格收巨额罚单。

      2月6日,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常熟市荣寿堂药房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1月26日期间多次上调一次性医用口罩价格,该款口罩进价0.195元/只,直至被查售价为5元/只。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2月10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办的第三批典型案例,因哄抬价格,贵州侗润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接到180万元罚单。经查,该公司要求下属药店统一大幅提高口罩销售价格,将进价12.8元/个的口罩,销售价格哄抬至49元/个,进销差率近300%。

      律师:不能只看进销差金额大小

      有网友认为,“对于大部分人来说,进价6毛卖2块都可以,但5块、10块、20块就过分了。”也有网友不解,“这个价格已经很良心,加价4毛就要被罚这么多?”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保全律师对中新经纬客户端称,湖北省这一行为是具有法律依据的,虽然“4毛钱”金额不大,但按照湖北省规定,已经构成了哄抬价格。

      “从湖北省作出的罚没金额看,其实相对于从轻处罚了,民众从同情心角度看,可能会觉得不太理解。但从法律上看,湖北省这一决定既有法律依据,也有合理性。”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也认为,防疫期间,商家应按照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来出售口罩。市民可能认为口罩售价1元不算贵,但按比例计算,进价0.6元的口罩,加价0.4元卖出,这个涨价幅度不算小。按照相关规定,涉事药房的确构成了哄抬价格的行为。如果相关部门执法不严,就会影响法律的权威。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表示,涉事药房口罩的售价确实超过了15%的标准,涉嫌哄抬价格。“如果药店有证据证明自己除了进价的成本还有其他合理性开支属于成本,执法部门就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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