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3月起施行 所有排污单位均须按证排污
2021-02-06 08:56:04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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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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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5日讯(记者刘瑾)“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守法秩序。”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5日表示。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5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生态环境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服务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有关情况。
刘志全介绍,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证排污,排污行为必须与排污许可证相符。
记者了解到,《条例》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对影响较大的和较小的排污单位,分别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依法将水、大气、土壤和固体废物等污染要素纳入许可管理,逐步将噪声等污染要素通过修法全部纳入管理。最终,要实现环境要素的全覆盖。
刘志全介绍,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完成了《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提出的阶段目标。《条例》在总结近年来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意见,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同时在落实“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方面进行创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规范制度。对排污单位实行分类管理,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管理类别。规范申请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的程序,明确审批部门、申请方式、材料要求、审批期限,以及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和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的具体内容。
二是加强监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证排污,排污行为必须与排污许可证相符,要求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如实提交执行报告及公开排放信息。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证监管,将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
三是强化责任。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责令限制生产、关闭等处罚。对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依法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刘志全表示,借助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半小时内即可完成排污许可登记,便利性非常明显。而实施“一证式”管理,有利于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的扰动,规范环境执法,减少自由裁量权,推动依证执法。
此外,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在会上表示,在环保法基础之上,《条例》对保障公众的有效参与提供了更为具体的制度设计,还赋予公众举报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对排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均有向环保部门举报的权利,接受举报的生态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按照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别涛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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