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生态环境部召开5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介绍了《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五方面亮点,并阐述了法典颁布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生态环境法典是继民法典之后,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文件。
据了解,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目前采取了适度法典化的模式,对现行的三十多部相关法律以及未来可能制定的法律采取不同方式处理:第一类是法典编纂完成后废止,第二类是法典编纂完成后继续保留但需整体修订,第三类是法典编纂完成后继续制定新法。
时代周报记者从会上获悉,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后,现行的环保法、环评法、海环法和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及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十部法律将不再保留。
有哪些亮点?
4月27日,《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30日,《草案》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分为5编,包括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共1188条。
合共约16万字的《草案》有哪些亮点?
赵柯介绍,生态环境法典草案首先保持了延续性。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持续更新迭代,为法典编纂提供了非常好的基础。《草案》中,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章节都保留了现行法律的核心内容,保持了法的相对稳定性。
《草案》还回应了生态环境管理实践中的痛点问题。
对此,赵柯举例指出,过去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缺乏独立的执法权,导致基层执法存在 “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 的困境。《草案》赋予了县级分局独立的执法权,提升了基层的执法效能。再比如说,在环境服务机构监管方面,针对第三方监测机构监管薄弱、监测数据质量不高的问题,《草案》强化了对第三方监测机构的监管措施。
同时,《草案》还增强了体系性。赵柯表示,过去的法律是在不同时间、不同领域分别制定的,不同时期管理思路、管理要求都不太一样,造成存在一些重复甚至矛盾的地方。《草案》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规范进行了系统的整合,删除了矛盾和重复条款,增强了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
此外,《草案》的创新性、前瞻性同样值得关注。据了解,《草案》将部分改革举措上升成为法律制度。比如生态环境监管的“四个统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措施纳入了法典草案。
而在前瞻性方面,《草案》对新兴领域做出了引领性的规定。比如应对气候变化是一个新兴领域,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法典编纂草案就考虑了这些立法需求,做出一些原则性、引领性的规定,为今后相关制度建设和实践发展确定了原则,奠定了基础,为将来新兴领域的单行立法预留了空间。
后续将出台配套法律法规
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的立法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相关法律30多部,占了现行法律总数的1/10。行政法规100多件,地方性法规1000多件。涵盖了水、气、声各类污染要素,以及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各类自然生态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下称《法典》)颁布以后,将取代环境保护法,统领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而作为《法典》实施落地的关键执行主体,生态环境部在统筹协调、制度衔接等方面的作用尤为重要。
《法典》颁布后,为贯彻落实法典新要求,生态环境部将推动配套制度全面清理和升级改造,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具体包括系统清理与《法典》不一致的规定,维护法治统一;落实《法典》的授权性立法要求,加快配套法制制度的制修订;进行补充性立法,推动新兴领域立法。
赵柯表示,首先,生态环境部将对标《法典》的新规定、新要求,对生态环境部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逐一进行“体检”,全面清理。与《法典》规定不一致的,将适情修改或者废止,同时配合立法机关做好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
同时,落实《法典》的授权性立法要求,加快配套制度的制修订工作。根据《法典》的新要求、生态保护的新形势需要全面调整行政法规的,比如涉及海洋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多部条例等,需要新制定行政法规的,如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将抓紧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尽快形成较为成熟的草案建议稿,按程序报送国务院,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的立法程序。
此外,生态环境部还将进行补充性立法,推动新兴领域立法。
赵柯表示,《法典》虽然包罗万象,但不是所有领域都规定的那么详细。比如应对气候变化、绿色低碳发展等新兴领域,《法典》只是做了一些原则性、引领性的规定,这些领域目前也没有专门的法律。对于这些领域的法律,生态环境部将在积极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配合立法机关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等专门立法工作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