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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保监会发文 险企不得承保这五大融资业务!

    2019-11-21 06:51:02 来源:中国证券报 已入驻财经号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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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报记者11月20日独家获悉,为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中国银保监会财险部近日向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就《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下称《办法》)。

      此次《办法》共五章38条,与2017年下发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相比,此《办法》对保险公司类别、资质要求、经营范围、禁止行为均做出相应的细化。

      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资质提升

      业内人士指出,信用保证保险在财产保险业务中占比不大,但发展迅速。除为网贷平台推出履约保证险为消费金融提供增信外,近年来还广泛用于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此次《办法》旨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

      此次《办法》主要有两大变化:

      一是《办法》对信保业务经营主体重新厘定。2017版暂行办法中,保险公司仅含财产保险公司。此次则扩大到专营性保险公司。

      二是与2017版暂行办法相比,此次《办法》对保险公司资质和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资质均做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具体来看,在资质“门槛”方面,《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而2017版暂行办法仅对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做出了相应要求。

      对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资质上,《办法》则要求,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90%,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80%。

      “近两年,保险公司的信保保证业务开始更多参与到各类金融业务中。因此,基于市场整体信用风险加剧的背景,行业扎实稳步前进的同时,不断提升保险行业风控水平,发挥保险主体的风险管理优势,显得尤为重要。”一位险企人士表示,此次《办法》,是对已开展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进行规范、压缩。接下来,保险公司可能还会进一步内部排查相关业务,并收缩信保业务。

      业内人士指出,《办法》是对信保业务监管的细化,一方面规范了保险公司在资本中的服务领域;另一方面更多的引导行业主体增强自身风控能力。

      不得承保五大融资业务

      在提高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资质准入“门槛”的同时,《办法》还要求,险企不得承保五大融资业务,对经营信保业务上“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划定界限。

      中国证券报记者梳理发现,与2017年暂行办法相比,《办法》新增两项承保“界限”, 一是金融衍生产品的业务;二是债权转让业务(银行作为被保险人的保理业务除外)和资产证券化业务。

      同时,《办法》还新增5条禁止行为,如不得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不得对同一承保主体的同一保险责任,出具与信保业务保单同等效力的其他保险文本;不得自行或委外开展催收追偿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在承保限额方面,《办法》的亮点则在于进一步卡住了大规模网贷风险。

      比如,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其中,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4倍(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40%以上时,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

      同时,《办法》还新增单个履约义务人限额,如互联网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时,单个履约义务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单个履约义务人为法人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此次《办法》对内控管理和监督管理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如,总公司应成立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人才队伍;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者应建立覆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的业务操作系统;应当具备对履约义务人独立审核和监控的风险管控系统,且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认为,保证保险业务对保险公司的要求比较高,保险公司需要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情况下才能介入,并不是谁都可以做。而专门做信贷业务的银行也有不良资产,也就是说若保险公司涉足此类业务,则需要有非常高的风险管控能力。另外,信用风险也不容忽视。在经济环境不好的时候信用体系也特别脆弱,这将带来很大的风险。

      《办法》指出,鼓励保险公司结合信保业务的风险状况,与被保险人建立一定比例的风险共担机制,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鼓励保险公司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与第三方征信机构、各类大数据机构等进行数据对接。

      在流动性方面,《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每半年对信保业务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压力测试应当包括应对流动性风险、系统性风险、偿付能力风险等方面的措施。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DF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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