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6日,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何氏眼科”)发布其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产业基金完成私募备案的公告。对于此次设立产业基金,何氏眼科称系以眼健康为切入点,加快新一代医疗健康等领域布局。加快投资布局的另一面,何氏眼科2024年三季度的营收及归母净利润分别较上年同比下滑8.4%、83.53%。
2022年3月22日,何氏眼科成功在创业板挂牌上市。一年后,何氏眼科部分限售股解禁,而后的一周内先后发布两名股东的减持计划。次月,何氏眼科发布2023年一季度报告,披露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速超100%。此后何氏眼科的股价开始呈上涨趋势,期间上述公布减持的股东通过减持何氏眼科股份或合计套现超2亿元。此外,何氏眼科的总经理“现身”关联方专利发明人名单,原副总仍在何氏眼科担任其他职务,或同时在关联方任常务副总经理。
另一方面,在何氏眼科互联网医院平台上出诊的数名医师,主要执业机构是公立医院,其多机构备案信息查询现疑云。值得注意的是,何氏眼科旗下网络销售平台,在销售非保健品的商品时,宣传内容涉及“护眼”效果。但根据现行相关规定,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一、互联网医院平台上数名医师主要在公立医院执业,多机构备案信息查询现疑云
近年来,医师多点执业活动的情况并不少见。而研究发现,在何氏眼科互联网医院平台上出诊的部分医生,主要执业机构并不是何氏眼科旗下的医院,但在卫健委电子注册系统中相关医生的多机构备案信息查询现疑云。
1.1 通过微信小程序可进入何氏眼科互联网医院平台,可预约医生进行线上问诊
据何氏眼科签署日期为2022年3月16日的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2022年3月16日签署的招股书”),2020年5月,何氏眼科子公司沈阳何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何氏”)取得了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的以沈阳何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此外,何氏眼科表示,沈阳何氏借助互联网技术,通过医患沟通终端提供在线复诊、在线咨询等互联网线上诊疗咨询服务,以及预约挂号、远程候诊、报告查询等门诊就诊服务,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眼科医疗服务业态。
据沈阳何氏官网公开信息,截至查询日2024年12月25日,通过认证主体为沈阳何氏的微信小程序“何氏眼科在线”可进入何氏眼科互联网医院。何氏眼科互联网医院提供线上问诊、在线开药等眼健康管理服务。通过何氏眼科提供的线上问诊的服务,可直接预约医生并进行网上就诊。
研究发现,多名在何氏眼科互联网医院平台上出诊的医生或来自公立医院。
1.2 旗下互联网医院出诊的医生中,王*法等6名医生的主要执业单位为公立医院
据微信小程序“何氏眼科在线”,截至查询日2024年12月25日,在何氏眼科互联网医院线上问诊平台出诊的医生包括了王*法、韩*艳、赵*琼、龚*、田*涛、何*等眼科医生。
据卫健委数据及公开信息,截至查询日2024年12月22日22时,分别以医师姓名王*法、韩*艳、赵*琼、龚*、田*涛、何*,所在省份分别为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云南省等,所在医疗机构为其在何氏眼科互联网医院平台显示的所在医院等,均能查询到相关信息。
与此同时,王*法、韩*艳、赵*琼、龚*、田*涛、何*6名医生在何氏眼科互联网医院平台显示的所在医院均为主要执业单位,且均为公立医院。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6名医生在沈阳何氏的执业备案信息查询现疑云。
1.3 在卫健委系统中,未查询到上述6名医生在何氏眼科旗下医院的执业备案信息
上述情形可知,何氏眼科互联网医院平台系由获批互联网医院资质的沈阳何氏认证。而据公开信息,沈阳何氏所在省份为辽宁省。
据卫健委公开信息,截至查询日2024年12月22日22时,王*法、韩*艳、赵*琼、龚*、田*涛、何*6名医生,在主要执业机构所在省份,除了在上述对应的主要执业机构以外,6人的多机构备案信息显示无或者未包括何氏眼科旗下的医院。
1.4 对于主执业单位不在沈阳何氏的互联网医院出诊医师,卫健委系统可查到相关医生在沈阳何氏的执业备案
然而,据微信小程序“何氏眼科在线”,截至查询日2024年12月25日,在何氏眼科互联网医院线上问诊平台出诊的医生包括了薛*槐、王*玮医生,所在医院分别为本溪何氏眼科医院、北京何氏眼科医院。
据卫健委数据及公开信息,截至查询日2024年12月22日22时,薛*槐、王*玮所在区域分别为北京市、辽宁省,主要执业机构分别为本溪何氏眼科医院、北京何氏眼科医院。其中薛*槐在辽宁省的多机构备案信息包括沈阳何氏在内的2家医院,王业玮在北京市的多机构备案信息显示无。
但王*玮所在区域为辽宁省,其主要执业机构为大连何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多机构备案的7家医院系何氏眼科旗下的眼科医院。
也就是说,医生王*玮、薛*槐的主要执业单位与其在何氏眼科互联网医院平台显示的所在医院名称一致。除了主要执业单位,两名医生的多机构备案信息在卫健委医生执业注册信息查询中显示结果。相较之下,王*法等6名医生在主要执业机构所在省份的多机构备案信息中,并未查询到何氏眼科旗下医院的信息。
1.5 根据相关规定,医务人员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诊疗活动应办理多机构注册或备案
据2017年发布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
据2018年发布的《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在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互联网医院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互联网医院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互联网医院提供服务的医师,应当确保完成主要执业机构规定的诊疗工作。
据2018年发布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据2021年发布的《医师法》第十五条,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据2022年发布的《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第十三条,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该法规第十六条指出,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
换言之,上述法规指出,在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应当能够在相关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且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而王*法、赵*琼等6名医生的主要执业机构在各自所在地的公立医院,且还在何氏眼科的互联网医院出诊。蹊跷的是,关于该6名医生在主要执业机构所在省份的多机构备案信息,通过卫健委电子注册系统并未查询相关结果,信息披露现疑云。
二、旗下网店销售的非保健品宣传用语涉及“护眼”字眼,广告宣传或“打擦边球”
近年来,不少民营眼科医院开展电商业务,何氏眼科也不例外。值得注意的是,何氏眼科旗下多个网络销售的店铺在销售非保健品的商品时,宣传内容涉及“护眼”效果。
2.1 旗下“何视界”品牌的蓝莓叶黄素酯压片糖果等两款糖果,在电商平台的宣传内容涉及护眼效果
据何氏眼科2022年8月30日公告,何氏眼科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辽宁睿目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睿目”)进行注资,以实施“辽宁睿目商贸有限公司电商项目”,预算总投资1,000万元,项目建设期3个月。
据何氏眼科2024年半年报,截至2024年6月末,何氏眼科累计向“辽宁睿目商贸有限公司新建项目”投资793.33万元,但进展未达到计划进度及预计收益。对此,何氏眼科解释为因中心仓库建设进度延缓影响了预期业务开展。
据公开信息,截至查询日2024年12月25日,淘宝平台上的“睿目隐形眼镜专营店”以及微信平台上的小程序“何氏眼科智选商城”,认证主体均为辽宁睿目。
且在淘宝平台“睿目隐形眼镜专营店”及微信平台“何氏眼科智选商城”中,“何视界蓝莓叶黄素酯压片糖果”的商品详情页面显示,何视界蓝莓叶黄素酯压片糖果的生产厂家为惠州市鑫福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福来”)。商品介绍使用了“用眼过度者日常养护”、“呵护视力健康”、“加倍护眼”、“呵护双眼”。微信小程序“何氏眼科智选商城”将该商品归类为“护眼食品”。
此外,据公开信息,截至查询日2024年12月25日,京东平台上的“何氏眼视光中心店”、“何视界隐形眼镜店”,认证主体分别为辽宁睿目、沈阳何氏。而淘宝平台上的“何视界旗舰店”,认证主体为沈阳何氏。
截至查询日2024年12月25日,京东平台“何氏眼视光中心店”、“何视界隐形眼镜店”及淘宝平台“何视界旗舰店”中,均展示了“黑果腺肋花楸果叶黄素酯软糖(低糖)”的商品,品牌亦为何视界,商品介绍时使用了“呵护视力”、“呵护双眼健康”等字眼。其中,淘宝平台“何视界旗舰店”该商品详情页面显示,黑果腺肋花楸果叶黄素酯软糖(低糖)的生产厂家为仙乐健康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据2022年3月16日签署的招股书,截至2022年3月16日,何氏眼科拥有商标文字显示为“何视界”的商标。
而进一步研究发现,“何视界蓝莓叶黄素酯压片糖果”、“黑果腺肋花楸果叶黄素酯软糖(低糖)”或属于非保健食品。
2.2 “蓝莓叶黄素酯压片糖果”等两款糖果外包装未贴保健食品标识,或并非为保健食品
据1996年发布的《保健食品标识规定》、2023年发布的《保健食品标志规范标注指南》,最小销售包装是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主要展示版面是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保健食品标志为依法经注册和备案的保健食品的专有标志,保健食品最小销售包装应当规范标注保健食品标志。并且,保健食品标志应当规范标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清晰易识别。
据公开信息,截至查询日2024年12月25日,淘宝平台“睿目隐形眼镜专营店”及微信平台“何氏眼科智选商城”中,何视界蓝莓叶黄素酯压片糖果的商品包装图片上未标注保健食品标识。京东平台“何氏眼视光中心店”、“何视界隐形眼镜店”及淘宝平台“何视界旗舰店”中,售卖的黑果腺肋花楸果叶黄素酯软糖(低糖)的商品包装图片亦未标注保健食品标识。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截至查询日2024年12月25日,分别以“压片糖果”、“叶黄素酯软糖”作为产品名称进行查询,查询结果均为“暂无数据”。且以“叶黄素酯”作为产品名称进行查询,查询结果共有5条,涉及的是相关胶囊产品。
此外,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压片糖果”属于糖果制品类别,并不包含在保健食品类别内。
上述情形意味着,何氏眼科在电商平台上销售的商品“何视界蓝莓叶黄素酯压片糖果”、“黑果腺肋花楸果叶黄素酯软糖(低糖)或均非保健食品。
需要指出的是的,根据相关规定,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宣称具保健功能。
2.3 根据现行相关规定,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据2021年修订的《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与此同时,据2019年12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而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8月31日发布的“《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及配套文件解读”,眼部相关功能仅有“缓解视觉疲劳”这一保健功能声明,而原保健功能声称中“改善视力、缓解视疲劳”,现已更改为“缓解视觉疲劳”。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2022年8月发布的公开信息2022年6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杭州锐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锐趣”)宣传普通食品有保健功能和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违法行为作出罚没5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具体来看,杭州锐趣作为广告发布者,明知相关产品为普通食品的情况下,在直播时分别宣传“维乐园儿童叶黄素片”等相关产品有“小朋友吃这种叶黄素有效护眼”等保健功能。而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和《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故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从上述情形来看,何氏眼科旗下网络销售店铺售卖的“何视界蓝莓叶黄素酯压片糖果”、“黑果腺肋花楸果叶黄素酯软糖(低糖)”,包装并未贴保健品标识,或属于食品而非保健食品。但两款糖果的宣传内容,使用了“护眼”等字眼。而相关规定指出,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三、业绩公告发布后股价上涨,股东解禁即减持或累计套现逾2亿元
上市公司配合大股东减持的案例并不少见。而何氏眼科2024年10月发布股东减持公告涉及的两名股东,曾在2023年首发股份解禁后一周内宣布开始减持。截至2023年10月末,该两名股东合计减持约超2亿元。
3.1 2024年10月发布减持公告,股东信中利美信及共青城鹏信截至11月21日合计减持约超1,400万元
据何氏眼科2024年10月9日发布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何氏眼科股东北京信中利美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中利美信”)及其一致行动人共青城鹏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鹏信”),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 2024 年 10 月 31 日至 2025 年 1 月 30 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何氏眼科股份合计不超过83万股。
据何氏眼科公告日期为2024年11月22日的何氏眼科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4年10月30日至11月21日,信中利美信、共青城鹏信已以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减持其持有的何氏眼科股份55.52万股、8.32万股,减持均价分别为22.32元/股、22.81元/股。
若以减持股份数与减持均价测算,则信中利美信、共青城鹏信通过上述减持的减持总金额约分别为1,239.21万元、189.77万元。
需要指出的是,这并非系信中利美信与共青城鹏信首次计划减持何氏眼科股份。
3.2 2023年3月22日部分首发限售股解禁,而后一周内发布关于股东信中利美信及共青城鹏信的减持公告
据何氏眼科2022年3月2日发布的关于何氏眼科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2016年11月,信中利美信增资入股何氏眼科。2017年11月,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中利”)受让何氏眼科实控人持有何氏眼科部分股份。
2018年2月,何氏眼科前身何氏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信中利将其持有股权转让给共青城信中利工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工信”)。2018年3月,何氏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共青城工信将其持有股权转让给共青城鹏信。2018年3月,何氏有限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据2022年3月16日签署的招股书,信中利美信和共青城鹏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中利股权”)。截至首次公开发行前,信中利美信和共青城鹏信的持股比例分别为8.86%、3.54%。
据公开信息,2022年3月22日,何氏眼科成功在创业板挂牌上市。
据何氏眼科2023年3月20日发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何氏眼科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于2023年3月22日上市流通。
据何氏眼科2023年3月23日发布《关于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共青城鹏信计划在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累计不超过2,708,892股(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即不超过何氏眼科总股本的1.7142%。
据何氏眼科2023年3月27日发布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信中利美信计划在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累计不超过6,772,692股(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即不超过何氏眼科总股本的4.2858%。
换言之,在股东信中利美信及其一致行动人共青城鹏信于限售解除当月,何氏眼科即发布了两名股东拟减持何氏眼科股份的公告。
值得留意的是,解禁及减持公告披露次月,何氏眼科发布了2023年一季度报告。
3.3 2023年4月何氏眼科发布2023年一季度报告,2023年一季度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117.82%
据何氏眼科2023年4月25日收盘后发布的2023年一季度报告,2023年一季度,何氏眼科的营业收入为3.07亿元,较去年同期的2.42亿元同比增长了26.9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0.57亿元,较去年同期的0.26亿元同比增长了117.82%。
而公告发布后,何氏眼科股价连续上涨。
3.4 2023年一季度报发布次日何氏眼科股价开始上涨,信中利美信及共青城鹏信通过减持或合计套现2亿元
据何氏眼科2023年4月27日发布的股价异动公告,何氏眼科股票于2023年4月25日、4月26日、4月27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3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的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在后复权的情况下,2023年4月25日、2023年4月26日、2023年4月27日,何氏眼科当天的收盘价分别为39.65元/股、47.59元/股、57.11元/股。
而据何氏眼科2023年5月5日发布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超过1%的公告》,信中利美信及共青城鹏信于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4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何氏眼科股份4,150,581股,占何氏眼科总股本的2.63%。
据何氏眼科2023年5月17日发布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数量过半的进展公告》,其中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16日,信中利美信以40.72元/股的减持均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0.7142%何氏眼科股份。而共青城鹏信则以38.41元/股的减持均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0.2857%何氏眼科股份。
据何氏眼科2023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截至2023年10月31日,信中利美信以38.4元/股的均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39.93元/股的均价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累计减持其持有的471.49万股何氏眼科股份。而共青城鹏信以38.57元/股的减持均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40.84元/股的均价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其持有的143.62万股何氏眼科股份。
经测算,若以减持均价和减持股份数为依据,截至2023年10月31日,信中利美信累计减持总金额约为1.85亿元,共青城鹏信累计减持总金额约为0.57亿元。
可见,何氏眼科发布2023年一季度报告次日即2023年4月26日,何氏眼科的股价开始上涨,同日信中利美信及共青城鹏信开始减持,截止至2023年10月31日累计减持总金额约逾2亿元。
3.5 信中利曾系两名股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控股股东,曾协助何氏眼科完成重组改制工作
根据2022年3月16日签署的招股书,信中利美信和共青城鹏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信中利股权。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截至查询日2024年12月25日,信中利美信和共青城鹏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仍包括信中利股权。
而据信中利发布的公告,2024年1月前,信中利股权曾为信中利控股子公司。
据何氏眼科子公司官网2016年4月6日发布的信息,2016年4月5日,在创新沈阳俱乐部理事长联席会上,信中利携手东软控股、新松机器人与何氏眼科正式签署增资协议,何氏眼科正式完成A轮融资。
此外,信中利是何氏眼科本轮融资的领投方,在过去的2年时间里,协助何氏眼科完成了大量的重组、改制和规范化工作。本次信中利与东软控股和新松机器人一起对何氏眼科进行了数亿元增资。
也就是说,信中利曾系信中利美信及共青城鹏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控股股东,曾协助何氏眼科完成了大量的重组、改制和规范化工作。2023年3月22日,何氏眼科部分首发股份股份解禁,而后的一周内先后发布股东信中利美信及共青城鹏信的减持计划。次月,何氏眼科发布2023年一季度报告,披露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速超100%。此后何氏眼科的股价开始呈上涨趋势,期间何氏眼科信中利美信及共青城鹏信开始减持,截止至2023年10月末两名股东合计减持总金额约逾2亿元。
四、总经理“现身”关联方专利发明人名单,原副总在何氏眼科任其他职务或兼任关联方常务副总经理
上市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应独立于实控人及控股股东。而研究发现,何氏眼科实控人担任何氏眼科的总经理期间,曾现身多家关联方的专利申请的发明人名单。且何氏眼科原副总仍在何氏眼科担任其他工作,其或同时担任关联方的常务副总经理。
4.1 实控人控制的沈阳百发等为何氏眼科关联方,系医疗器械及药品板块企业
据何氏眼科签署日期为2022年3月16日的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2022年3月16日签署的招股书”)及各期年度报告,2021-2023年期间,沈阳百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百发”)、沈阳眼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眼产业研究院”)、辽宁何氏医学院(以下简称“何氏医学院”)、沈阳何氏眼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眼产业集团”)、沈阳元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元初”)均为何氏眼科实控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属于何氏眼科关联方。
据2022年3月16日签署的招股书,何氏眼科实控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要分为三大业务板块:医疗器械及药品板块、教育及培训板块、商贸等其他业务板块。其中,医疗器械及药品板块企业生产的产品主要应用于眼科临床治疗服务。而沈阳百发、眼产业研究院、眼产业集团、沈阳元初均为何氏眼科实控人控制的医疗器械及药品板块企业。
研究发现,何氏眼科实控人任职何氏眼科总经理同时,却现身关联方的专利发明人名单。
4.2 实控人何伟任何氏眼科总经理期间,现身沈阳百发等关联方的专利申请发明人名单
据2022年3月16日签署的招股书,自2018年3月起,何氏眼科实控人何伟担任何氏眼科董事长兼总经理。且2023年报显示,何伟系何氏眼科董事长及总经理,任期为2018年3月15日至2026年8月9日。
值得留意的是,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2021-2024年期间,沈阳百发、眼产业研究院以及何氏医学院共同申请名称为“一种高活性重组蛋白的制备方法”、“重组VEGFB的制备方法与应用”、“一种去除蛋白样品残留乙腈的方法”的3项专利,3项专利申请的发明人中包括何伟。
2022-2023年期间,眼产业研究院单独申请了“抗periostin人源化单克隆抗体及其制备方法与应用”、“基因组合的应用及探针组”、“RPGR基因突变检测引物组及其试剂盒”3项专利,3项专利申请的发明人包括何伟。
2021-2022年期间,眼产业集团单独申请了“一种含环糊精或环糊精衍生物的石杉碱甲水溶性滴眼液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化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2项专利,发明人包括何伟。
2023年,沈阳元初单独申请了“一种高度近视基因检测芯片、试剂盒、装置及系统”,该项专利的发明人亦包括何伟。
不难看出,自2018年3月起,何氏眼科实控人何伟担任何氏眼科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或曾现身实控人控制的企业专利申请的发明人名单。
4.3 赵国华已卸任何氏眼科的董事及副总但还任其他职务,或同时任关联方的常务副总经理
据2022年3月16日签署的招股书、各期年度报告及2023年8月10日发布的关于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赵国华于2018年3月15日-2023年8月10日曾担任何氏眼科的董事及副总经理。
2023年8月10日,赵国华离任,离任后不再担任何氏眼科董事职务,但继续在何氏眼科担任其他职务。赵国华已离任何氏眼科的副总经理一职。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截至查询日2024年12月25日,何氏眼科子公司沈阳何氏、辽阳何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铁岭何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的经理,均系赵国华。
需要指出的是,据认证主体为大连何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平台“何氏眼科大连医院”2024年8月2日发布的信息,2024年7月27日,眼产业集团与赛拉米克(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拉米克”)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在辽宁何氏医学院举行。
值得留意的是,赵国华作为眼产业集团的常务副总经理,代表眼产业集团与赛拉米克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截至查询日2024年12月25日,上述内容已经被删除。
据何氏眼科为认证主体的微信公众平台“何氏共好家园”2024年10月24日发布的公开信息,赵国华系眼产业集团的常务副总经理。
4.4 2021-2023年何伟及赵国华仅在何氏眼科领薪,并未在关联方处领薪
据何氏眼科各期年报,2021-2023年,任职于何氏眼科的何伟及赵国华均在何氏眼科处领取薪酬,未在何氏眼科关联方处领薪。
综合而言,实控人控制的多家企业,系医疗器械及药品板块企业。其中,何氏眼科实控人何伟担任总经理期间,却现身多家关联方的专利申请的发明人名单。不止如此,赵国华虽然已经卸任何氏眼科的董事兼副总经理,但仍在何氏眼科担任其他职务,其中担任何氏眼科旗下子公司的经理,或同时担任上述其中一家实控人控制的企业的常务副总经理。需要指出的是,2021-2023年何伟及赵国华仅在何氏眼科领薪,并未在关联方处领薪。在此情形下,何氏眼科与实控人控制的企业,是否上演人员混同的异象,或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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