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5日讯 浙江证监局5月23日发布《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商城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魏谦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童学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商城大道证券营业部存在从业人员违规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进行投资者招揽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商城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魏谦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魏谦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童学俊作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对所辖证券营业部合规运营不到位承担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童学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法规: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违规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或者机构进行投资者招揽、服务活动。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商城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商城大道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从业人员违规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进行投资者招揽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营业部应当深刻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同时,你营业部要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提升员工合规意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5月12日
关于对魏谦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魏谦:
经查,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商城大道证券营业部存在从业人员违规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进行投资者招揽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你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深入整改问题,进一步加强人员管理,切实提升营业部合规管理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5月12日
关于对童学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童学俊:
经查,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商城大道证券营业部存在从业人员违规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进行投资者招揽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你作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对所辖证券营业部合规运营不到位承担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应当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对所辖证券营业部的合规管理,提升合规检查有效性,切实防范合规风险。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