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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期货因报告不及时等收警示函 为国联民生下属企业

    2025-07-25 14:03:04 来源:中国经济网 已入驻财经号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5日讯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2025〕26号显示,民生期货有限公司因存在报告不及时、对分支机构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被山西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查,该公司于2025年5月7日下发《关于王丽娜免职的通知》,免去王丽娜运城营业部负责人职务,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山西监管局报送相关材料。同时,该公司6月3日才指定代为履职人员,未在原负责人离职后及时指定新负责人或代为履职人员。

      

    上述情况反映出该公司存在报告不及时、对运城营业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七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下同)第五十一条、一百零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山西监管局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资料显示,2024年12月26日,中国证监会核准国联集团成为民生期货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名为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民生期货有限公司持股100%。

      

    相关法规: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期货公司免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职务,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任职备案时备案及抄报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免职决定文件;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期货公司拟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应当在作出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持续完善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二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形式、章程;

      

    (二)同比例增减资;

      

    (三)变更股权或注册资本,且不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四)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营业场所;

      

    (五)作出终止业务等重大决议;

      

    (六)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七)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等重大事件;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期货公司分支机构的,期货公司应当同时向分支机构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民生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民生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于2025年5月7日下发《关于王丽娜免职的通知》,免去王丽娜运城营业部负责人职务,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报送相关材料。同时,你公司6月3日才指定代为履职人员,未在原负责人离职后及时指定新负责人或代为履职人员。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存在报告不及时、对运城营业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七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下同)第五十一条、一百零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加强对分支机构管控,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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