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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商银行2宗违规收警示函 基金销售负责人无从业资格

    2025-08-11 16:21:16 来源:中国经济网 已入驻财经号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1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8日发布关于对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9号)。

      

    经查,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晋商银行”,02558.HK)存在以下问题:

      

    一、晋商银行存在基金销售部门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履职的情形。

      

    二、晋商银行对基金销售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调整,未报送相关人员免职、任职的备案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第四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晋商银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天眼查APP显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是一家以从事货币金融服务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583865万人民币,实缴资本582565万人民币。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有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三)财务风险监控等监管指标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四)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部门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金融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基金销售相关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十一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应当审慎考察并确认其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自作出聘任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一)任职情况备案登记表;

      

    (二)聘任决定文件及相关会议决议;

      

    (三)聘任单位对受聘人的考察意见、提名人的书面承诺和提名意见;

      

    (四)身份、相关工作经历、诚信状况等证明其符合任职条件的文件;

      

    (五)受聘人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

      

    (六)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鉴定意见或者聘任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受聘人出具的任职调查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考察意见中对受聘人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作出说明。

      

    曾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除补充和更新材料外,可不重复报送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备案材料。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免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的,应当自作出免职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记载免职原因的免职决定文件;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依法对免职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应当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改正。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更换有关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提供福利、责令暂停履行职务、责令停止职权、责令解除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停止职权或者解除职务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停止有关人员职权或者解除其职务,不得将其调整到其他平级或者更高层级职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被暂停履行职务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机构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到第(四)项、第七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比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的其他规定:

      

    (一)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以外的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托管人及其设立的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子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和从事公募基金销售、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等基金服务机构及其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三)商业银行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证券基金服务业务的,相关机构及其提供证券基金服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

      

    前款规定机构的证券基金从业人员,应当比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行存在基金销售部门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履职的情形。

      

    二、你行对基金销售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调整,未报送相关人员免职、任职的备案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第四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行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强化人员资质管理,严格落实备案报告要求,提高基金销售合规管理水平。你行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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