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8日讯 湖南证监局昨日发布关于对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茶子山东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陈叶丽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茶子山东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开户招揽不规范,合规管理不到位,未能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工作开展。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茶子山东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陈叶丽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陈叶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当向投资者介绍证券交易基本知识,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不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开立账户、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三)直接或者变相向投资者返还佣金、赠送礼品礼券或者提供其他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
(四)采用诋毁其他证券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投资者;
(五)对投资者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六)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七)违规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或者机构进行投资者招揽、服务活动;
(八)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茶子山东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茶子山东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开户招揽不规范,合规管理不到位,未能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工作开展。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高度重视,对上述问题认真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整改情况。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5年9月17日
关于对陈叶丽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陈叶丽: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开户招揽不规范,合规管理不到位,未能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工作开展。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你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高度重视,督促营业部对上述问题认真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整改情况。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