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8日讯 湖南证监局昨日发布关于对邓志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邓志美在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北证券”000686.SZ)湖南分公司担任投资顾问期间,投资入股两家外部公司,并介绍个人投资者通过上述公司开展场外个股期权业务以获取收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邓志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与其履行职责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三)不正当交易或者利益输送;
(四)挪用或者侵占公司、客户资产或者基金财产;
(五)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证券基金投资;
(六)向客户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七)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八)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证券或者违规为客户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公司同类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岗位设置和职责权限应当清晰、明确,有效防范各岗位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更换有关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提供福利、责令暂停履行职务、责令停止职权、责令解除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停止职权或者解除职务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停止有关人员职权或者解除其职务,不得将其调整到其他平级或者更高层级职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被暂停履行职务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直接或者间接以第九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二)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三)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
(四)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五)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六)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邓志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邓志美:
经查,你在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担任投资顾问期间,投资入股两家外部公司,并介绍个人投资者通过上述公司开展场外个股期权业务以获取收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