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9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26日发布关于对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67号)。经查,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永辉超市”,601933.SH)于2017年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连锁”,002697.SZ)股份并成为其持股5%以上股东。
2025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24日期间,永辉超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方式减持红旗连锁股票1360万股,持股比例由11%下降至10%。永辉超市在持股比例触及5%整数倍时,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停止交易,直至2025年7月21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永辉超市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天眼查工商信息显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是一家以从事零售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907503.6993万人民币。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是一家以从事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36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5000万人民币。
红旗连锁股东信息显示,截至2025年7月18日,永辉超市持股9.99%,为第三大股东。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17年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002697.SZ,以下简称红旗连锁)股份并成为其持股5%以上股东。2025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24日期间,你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方式减持红旗连锁股票1360万股,持股比例由11%下降至10%。你公司在持股比例触及5%整数倍时,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停止交易,直至2025年7月21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