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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某营业部收警示函 多名员工违反廉洁从业规定

    2025-11-18 14:58:09 来源:中国经济网 已入驻财经号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8日讯 浙江证监局14日发布关于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安塘下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安塘下大道证券营业部在2017年至2021年间,存在多名员工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反映出营业部廉洁从业等内部控制失效、合规管理存在漏洞,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四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此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颜伶俐、朱伶俐、黄文晓在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安塘下大道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执业行为不合规的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六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颜伶俐、朱伶俐、黄文晓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天眼查工商信息显示,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资本市场服务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532653.2万人民币,实缴资本532653.2万人民币。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六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对所从事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廉洁风险评估,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机制并确保运作有效。

      

    前款规定的业务种类、环节包括业务承揽、承做、销售、交易、结算、交割、投资、采购、商业合作、人员招聘,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接受监管执法和自律管理等。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直接或者间接以第九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二)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三)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

      

    (四)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五)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六)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安塘下大道证券营业部在2017年至2021年间,存在多名员工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营业部廉洁从业等内部控制失效、合规管理存在漏洞,你公司对此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当深刻吸取教训,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举措,加强对业务和人员管理,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1月5日

      

    关于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安塘下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安塘下大道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在2017年至2021年间,存在多名员工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反映出营业部廉洁从业等内部控制失效、合规管理存在漏洞,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四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营业部应当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廉洁从业教育与宣导,强化合规管理,提升内控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1月5日

      

    关于对颜伶俐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颜伶俐:

      

    经查,你在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安塘下大道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执业行为不合规的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六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在我局指定时间到浙江证监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18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1月6日

      

    关于对朱伶俐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朱伶俐:

      

    经查,你在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安塘下大道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执业行为不合规的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六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在我局指定时间到浙江证监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18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1月6日

      

    关于对黄文晓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黄文晓:

      

    经查,你在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安塘下大道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执业行为不合规的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六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在我局指定时间到浙江证监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18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1月6日

      

    关于对陈金微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陈金微:

      

    经查,你在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安塘下大道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执业行为不合规的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六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在我局指定时间到浙江证监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18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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