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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泰隆孙公司被判支付合同价款逾3亿 2022定增募资12亿

    2026-01-06 10:53:14 来源:中国经济网 已入驻财经号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6日讯 宝泰隆(601011.SH)近日发布关于控股孙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宝泰隆公告称,公司控股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简称“龙煤天泰”)于2025年12月30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最高法民终416号。

      

    赛鼎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赛鼎公司”)与龙煤天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受理。

      

    诉讼过程中,龙煤天泰公司针对赛鼎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等诉请进行了答辩,提出赛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义务向龙煤天泰公司交付合格工厂,其主张全额支付合同价款条件不成就。涉案项目存在严重的设计缺陷和质量问题,并提出对涉案项目设计缺陷和质量问题作司法鉴定的申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进行了司法鉴定。2021年12月19日,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作出《鉴定意见书》,2022年1月29日,龙煤天泰公司根据《鉴定意见书》提交了反馈意见,2023年8月14日,公司披露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8)黑民初91号,具体详见公司临2023-054号公告。

      

    自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立案。

      

    2025年12月30日,最高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书》(2023)最高法民终416号,判决如下:

      

    1、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初91号民事判决;

      

    2、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赛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315,730,399.0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鉴定意见第十一条鉴定意见确定的设计缺陷问题;

      

    4、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3,495,000元;

      

    5、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2个日历月,向赛鼎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127,099,143元;

      

    6、赛鼎工程有限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制10万吨/年芳烃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合同义务;

      

    7、驳回赛鼎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8、驳回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299,819.29元,由赛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7,082.18元,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412,737.11元;鉴定费3,100,000元,由赛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791,751.47元,由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700,000元,赛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1,751.47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091,570.76元,由赛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78,833.65元,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负担4,112,737.11元。

      

    宝泰隆表示,上述判决事项涉及的利息、赔偿金、案件受理费影响当期损益,而合同价款、质量保证金与损益无关,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金额以经审计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

      

    尽管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存在设计缺陷问题,并判决赛鼎公司向龙煤天泰支付赔偿金3,495,000元,但公司认为这一赔偿金完全不足以弥补其缺陷问题给龙煤天泰带来的损失,且在缺陷问题尚未解决并通过龙煤天泰验收的情况下即判决支付全部合同价款,显失公平,公司对二审判决结果持保留意见,已组织专业律师团队对判决进行深入分析和研判,并将依法在研究后决定是否申请再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05号)核准,宝泰隆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0,857,142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9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37,211,425.1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人民币22,351,510.0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14,859,915.10元,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2月28日出具了中审亚太验字[2022]000009号验资报告。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公司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2月24日通过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开立的23001695551050502782账户内。

      (责任编辑:华青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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