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6日讯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688,证券简称:石英股份)昨晚发布关于商业秘密维权暨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25年12月31日,石英股份及控股子公司连云港强邦石英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强邦公司”)收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苏07刑初3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害单位: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被告单位:王某某、纪某某、段某某(系强邦公司法定代表人)、强邦公司。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刑诉〔202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纪某某、段某某、被告单位连云港强邦石英制品有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商业秘密,经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3年12月9日起至2030年12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纪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3年12月29日起至2029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单位连云港强邦石英制品有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段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执行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段某某已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五、依法追缴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八万六千六百二十二元三角一分,被告人纪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六万一千八百八十二元八角二分,被告单位连云港强邦石英制品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六十五万一千八百六十五元(该款扣押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上缴国库。
石英股份表示,刑事判决书仅为一审判决,目前判决尚未生效,案件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及强邦公司目前经营情况一切正常,上述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2022年1月,公司受让段井强、段井邦持有的强邦公司51%股权,强邦公司自此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案中公司为被害单位,强邦公司系因为公司收购前的相关犯罪事实被刑事处罚。待判决生效后,公司将依据与段井强、段井邦及强邦公司共同签订的《关于连云港强邦石英制品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相关条款追究相关方的民事责任。公司将根据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3年10月30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陈士斌、吕良益、张丽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石英股份存在以下行为:一、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二、年报相关披露存在差错。石英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士斌、财务总监张丽雯,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石英股份、陈士斌、吕良益、张丽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责任编辑:华青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