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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泰期货一个月内两收监管措施 为中泰证券控股子公司

    2026-01-06 14:52:20 来源:中国经济网 已入驻财经号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卢宗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中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存在个别客户经理指导客户填写风险测评问卷,对客户回访管理不到位,对互联网营销第三方合作机构尽调不充分等问题,反映出该分公司对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互联网营销业务管理不完善、内部控制存在不足。

      

    卢宗健作为分公司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下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下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中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卢宗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中泰证券(600918.SH)年报显示,中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持股63.10%的控股子公司。

      

    此前,山东证监局于2025年12月26日发布关于对中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中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下列问题:

      

    一是中泰期货部分分支机构未有效执行岗位责任、绩效考核等规定,反映出中泰期货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体系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是中泰期货存在以自然人居间名义变相开展法人居间、对互联网营销平台尽调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反映出中泰期货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中泰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个别客户经理指导客户填写风险测评问卷,对客户回访管理不到位,对互联网营销第三方合作机构尽调不充分等问题,反映出你分公司对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互联网营销业务管理不完善、内部控制存在不足。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下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下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强化互联网营销活动管控,加强交易者适当性管理,进一步健全并严格执行合规风控制度与流程。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12月23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卢宗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卢宗健:

      

    经查,中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存在个别客户经理指导客户填写风险测评问卷,对客户回访管理不到位,对互联网营销第三方合作机构尽调不充分等问题,反映出分公司对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互联网营销业务管理不完善、内部控制存在不足。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下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你作为分公司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12月26日

      (责任编辑:田云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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