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徐培健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徐培健在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苏州大道西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第三方进行客户招揽活动的情形,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八项、《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二十四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徐培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前,湖南证监局2025年9月17日发布关于对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茶子山东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陈叶丽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茶子山东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开户招揽不规范,合规管理不到位,未能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工作开展。
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茶子山东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陈叶丽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湖南证监局决定对陈叶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徐培健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徐培健:
经查,你在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苏州大道西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第三方进行客户招揽活动的情形,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八项、《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二十四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12月25日
(责任编辑:田云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