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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发股威迈斯三股东违规减持被警示 上市即巅峰募20亿

    2026-05-21 17:09:13 来源:中国经济网 已入驻财经号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1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蔡友良、胡锦桥、广州辰途六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89号)。

      

      

    经查,蔡友良、胡锦桥、广州辰途六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广祺辰途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辰途华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辰途十三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辰途十四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迈斯”,688612.SH)股东,在威迈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锁定期满后在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前,将在减持前予以预披露。

      

      

    蔡友良、胡锦桥、广州辰途六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广祺辰途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辰途华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辰途十三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辰途十四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减持所持有的威迈斯股份至5%以下后,继续减持时未按前述承诺进行预披露。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下同)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承诺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蔡友良、胡锦桥、广州辰途六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广祺辰途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辰途华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辰途十三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辰途十四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威迈斯披露的2025年年度报告,广州辰途十五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辰途十三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谢广银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执行事务合伙人同为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截至2026年3月31日,胡锦桥为威迈斯第五大股东,持股数量19,476,003股,持股比例4.65%;蔡友良持有威迈斯5,222,748股股份。

      

      

    威迈斯于2023年7月26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发行股票数量4,210.00万股,发行价格为47.29元/股,保荐人(主承销商)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王德慧、姜晓华。

      

      

    上市首日,威迈斯盘中最高价报62.00元,为该股上市以来最高价。该股目前处于破发状态。

      

      

    威迈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199,090.9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83,581.54万元。该公司最终募集资金净额比原计划多50,351.21万元。威迈斯于2023年7月21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其拟募集资金133,230.33万元,分别用于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实验中心新建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威迈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费用合计15,509.36万元(不含增值税),其中,承销保荐费用11,547.27万元。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蔡友良、胡锦桥、广州辰途六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蔡友良、胡锦桥、广州辰途六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广祺辰途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辰途华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辰途十三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辰途十四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们作为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迈斯或公司)股东,在威迈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锁定期满后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将在减持前予以预披露。你们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至5%以下后,继续减持时未按前述承诺进行预披露。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下同)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承诺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承诺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5月11日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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